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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拿来当新车卖 4S店被判赔三倍购车款108万

2016-09-09 09:4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已被出售和使用过,消费者许某立刻将4S店告上法庭。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4S店退还购车者许某定金、购车款、保险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同时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许某三倍购车款108万元。宣判后,某汽车销售公司迅速将该赔偿款支付给许某。

所购车辆被出售过 4S店却一再说是新车

2015年4月19日,许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订购XTS豪华型凯迪拉克汽车一辆,车辆价款36万元,购买合同中特别约定车辆为新车未曾使用,预计交车日为当月30日,签约当日,许某支付定金1万元。当月26日,汽车销售公司为许某所购轿车办理保险,当日许某支付保险费9804元及首付款20.8万元。

但在车辆交付前,双方发生纠纷,许某认为通过相关证据显示,这辆车曾被出售过,买过保险,在成都市车管所上过临时牌照,且前车主驾驶该车辆行驶过数千公里,甚至出过省,因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退回。在交涉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认可该车辆有出单记录,但否认曾实际交付和使用,不过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车辆销售公司于次月15日向许某邮寄送达解除合约通知函决定解除合同。

法院终审:欺诈就要三倍赔偿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车辆销售公司为这部车的车主闫某办理汽车保险,次月12日该车取得辖区内临时号牌,从车型、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码可证明该车与许某所购车辆为同一轿车。

法院一审认为,从涉案车辆办理过保险、临时牌照,可以认定该车出售和使用过的事实,但该案中被告尚未将涉诉车辆实际交付原告,原告尚未实际使用涉诉车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该案不属于法定的可获得商品价款三倍赔偿的情形,法院一审遂驳回原告该项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不仅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经出售和使用过的真实情况,还多次口头告知许某涉案车辆是新车,足以影响许某是否购买该车辆,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三倍赔偿不以遭受的损失为计算依据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侯文飞说,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许某主张的赔偿金是否应以其损失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规定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该案中,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款为36万元,许某已实际支付22万余元,但许某未支付全部价款是被告方违约解除合同所致,应以合同约定价款36万元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

王鑫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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