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有利于补充核心资本,提高稳健经营和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贷款能力,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急需的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证监会今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近期江苏银行、贵阳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已经在交易所上市,还有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已经刊登招股说明书,杭州银行、上海银行也已经通过发审会待核准发行,请问证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上市有何考虑?
对此,邓舸认为,中小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三农”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无锡农商行为例,截至2016年6月底,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465.78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为80.46%,中小企业贷款客户数量4665户,占全行公司类贷款客户的比重为99.64%;全行涉农贷款户数1139户,涉农贷款余额119.31亿元,较年初新增20.66亿元。
邓舸指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确实不同于普通的工商企业,募集资金没有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或技改项目投资。但是,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血液,工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的贷款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有利于补充核心资本,提高稳健经营和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贷款能力,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急需的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还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强化基层金融服务能力,激发金融市场活力,解决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之间传导不畅,金融领域自我循环、脱实向虚问题。
邓舸举例,2007年南京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先后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在中小商业银行上市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过程中也反映出高管和员工持股的不规范问题。为此,2010年8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布实施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对中小商业银行职工持股问题作出规范。为了既有利于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又有利于防范风险,证监会一直与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协作机制。2015年5月恢复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以来,已经核准江苏银行、贵州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和常熟农商行的股票公开发行申请。
邓舸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将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作为发行上市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法定发行上市条件审核把关,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平稳有序推进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工作,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此外,证监会将一如既往严格监管包括中小商业银行在内的企业发行上市行为,在审核过程中及发行上市后,发现IPO企业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
原标题:证监会: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有利于补充核心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