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三审了,吸收了很多意见建议,比较成熟,特别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义务教育的规定,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周天鸿委员建议,妥善处理过去在义务教育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学校向非营利学校的过渡。“比如,有一些民办学校现在是从幼儿园一直办到高中,这部法律实施后,它们就要拆开办学了。学前教育选择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从一年级到初三年级的义务教育只能转为非营利性学校,高中阶段又要转为营利性学校,一个学校要分成不同类型的学校,财产分割、债务剥离、管理人员,甚至教师都要进行分家了。”周天鸿说,希望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它们进行指导,使学校能够健康发展,不要让这些学校停滞不前,甚至无法办下去。
吕薇委员说,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做了比较大的修订,关键是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获取办学收益。目前所修订的内容,和民法总则的原则相一致,也与教育法相一致。但是,从过去可以收益变为不能获取收益,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这部法实施以后如何做好过渡、安排好学生,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在过渡期里做好工作。
董中原委员认为,营利性机构与公益性机构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区分的,这次法律修正案草案已经将民办教育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企业,营利性教育是产业,如果再将营利性民办教育认定为公益事业,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认定为公益组织,会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淆和法律适用上的误区。
分组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广覆盖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这次修改稿符合当前公共文化发展态势,体现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理念,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吴恒委员表示,希望草案能进一步体现全覆盖理念,不断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广覆盖。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立法的核心也应该是‘保障’。”邓力平委员说,在国家财力还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市场参与对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真正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立法导向。对此,蔡昉委员表示赞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点,是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予以保障。所以,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就要分享、共享。法律草案对分享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但还要体现约束性,防止流于空谈。”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立法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社会公众对于这部法律的期待值很高。公共文化服务如何予以保障?关键还是政府支持。有委员建议,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本级预算,以便更好地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一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都聚焦公共文化设施的公共属性。王其江委员举例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把公共文化设施迁移到交通不便的地方,或者在重建过程中面积功能缩水,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出现,建议草案中细化有关规定,比如拆除或者迁建时,要求举行听证会,或者要求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周天鸿委员也表示,公共文化设施可以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拆,但一定要有条件,法律应该对此给予规定,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原标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聚焦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