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18日讯 11月1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官方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相关意见,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1家核心成员单位已于2016年11月17日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就有关事项及保证政策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要求一:自律机制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摘要:成都部分区域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购房: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未结清相应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暂不提供贷款支持。相关调整自2016年11月18日起执行。
要求二: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
摘要:严禁购房者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债能力审查等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要求三:严禁违规资金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摘要:严禁违规发放和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最低资本金比例、资本金真实性审查等要求,严禁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要加强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监督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企业贷款、关联企业贷款及其他涉及房地产表内外资金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严禁违规发放和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
要求四:规范与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合作
摘要:房企不得出现“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银行业机构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在整改纠正前要坚决中止合作。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
《通知》明确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反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信贷的监测分析,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将对各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
延伸阅读:
11月17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的原则,从土地、建设、销售、监管等方面提出多项措施。特别对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房产购买政策作出限制。要求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格查处捂盘惜售、违规收取诚意金、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化因区施策 强化限购限贷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调整公积金政策 实行贷款双挂钩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原标题:成都出台史上最严区域限购政策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