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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3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两子女称没抚养何来赡养

2016-11-23 21:18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今年6月,富顺老人曾平一纸诉状将3名子女推上法庭被告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经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3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由三人均摊。

然而,这起看似不存在争议的赡养纠纷案却让其中两名子女集体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原来,这两名子女是老人的非婚生子女,其上诉理由系:老人未对二人尽到抚养义务,故不应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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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无法维持 老人要求非婚生子女也赡养

曾平,现年80岁,自贡市富顺县互助镇人。近年来,曾平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除了每月领取115元农村低保金,再无其他生活来源。儿子曾有德身患疾病,目前已无法独立赡养老人,这使得曾平的基本生活得不到维持。为此,曾平想到了另外两名子女,希望他们能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曾平所指的另外两名子女,实为其非婚生子女。1961年,曾平在富顺县板桥镇一家粮站工作,妻子留在老家照顾父母和儿子。工作期间,他与粮站一工作人员同居,生育一儿一女。1966年以后,曾平离开板桥镇,与这名工作人员没有了联系,两人的非婚生子女由女方照顾。

几十年过去了,曾平与这名女子未婚生育的事实始终是二人之间的秘密。女方至今未婚,独自一人将两个孩子拉扯长大。其间,曾平曾让当时读初中的非婚生女儿曾加敏寄宿家中,教授其开面馆维持生计的技艺。直到2005年后,曾平才又与女方恢复了联系。

由于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今年6月,曾平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中也包括两名非婚生子女。曾平称,2005年,妻子陈某去世,他随儿子曾有德生活至今。平日里,曾平的生活起居及日常开销均由曾有德负责,非婚生子女曾加兵、曾加敏只是不定期地给付他一些生活费。正是因为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曾平提起诉讼,要求三名子女定期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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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三人均尽赡养义务 两名非婚生子女都不服

今年8月底,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有德、曾加兵、曾加敏三名被告均系原告曾平的子女,曾平对曾有德尽到了抚养义务,且对曾加兵、曾加敏二人尽到过一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三名被告在老人年老多病、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故依法判决:每人每月定期给付老人生活费200元,并平均分摊老人的医疗费用。

判决下来后,被告人曾有德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曾加兵和曾加敏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至于上诉理由,曾加兵、曾加敏二人表示,他们系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因此不属于正当的父子、父女关系,且原告从未尽到过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而不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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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均有义务赡养父母

10月25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曾加兵、曾加敏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一案。11月8日,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所以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上诉人曾加兵、曾加敏以被上诉人曾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一理由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为啥这样判?

法官说法:抚养和赡养是两个单独的法律关系

富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金文就该案介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二者是两个单独的法律关系,即,子女不能以父母没有抚养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王金文进一步解释,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必须履行抚养义务,若没有履行,子女可依法要求其履行。同样,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后,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若没有履行的,父母可依法要求其履行。但是值得提醒的是,父母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裁定“是否要求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如果有抛弃、遗弃等行为者,则无权要求受害子女赡养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认为,首先,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对等的,即父母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后,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次,抚养和赡养问题存在不对等性。比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期间,可能会因为各种情况而造成抚养条件的差异,子女成年、父母年迈后,子女不能以当初的差异而减少、甚至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不过,冯骏指出,对于法律认定有存在抛弃、遗弃子女等违法行为的父母,无权在年迈、生活困难时要求受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前提条件是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比如,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等。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臧英认为,抚养和赡养是因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两个独立义务,不能像合同里“先履行、后履行,你不履行、我就不履行”的方式来相互制约,因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没有抚养而拒绝赡养。即便,父母因遗弃、抛弃等犯罪行为受到过法律制裁,等到其年迈、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将子女抱养、送养他人,且得到法律认可,那就是改变了亲子关系,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刘袁晗笑 记者丨袁伟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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