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河长制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失职追责工作机制,推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及堤防管护,实现江河湖库科学治污、有效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江河湖库治理与管护水平,促进城市生态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川委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江河湖库实现河长制管理工作全覆盖,各项配套制度基本健全。中心城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中心城区水网体系基本完善,水系、岸线、通道、绿化“四通”基本形成。全市黑臭水体不超过10%,主要江河重点区段堤防达标比例不低于60%,岷江、沱江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
到2025年,“宜居水岸、活水成都”的水生态体系基本建成。全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江河重点区段堤防达标比例不低于80%,岷江、沱江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秉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江河湖库休养生息、维护江河湖库健康生命,保障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生态安全。
(二)坚持党政领导。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与各级各部门责任,正确处理好河长督促检查与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保护优先。
以维护江河湖库健康生命为目标,严格岸线管理、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依法监管,强化水功能和水资源管理,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促进水生态持续改善、水资源永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河施治。
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江河湖库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一河(湖、库)一策治理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关系,联动推进治理、管护与建设工作,保障江河湖库水环境持续改善、水功能正常发挥。
三、组织体系
设立总河长领导下“三级党政领导、四级河长管理”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总牵头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分管水务、环保、农业的有关领导分别担任市域内金马河(岷江外江流域)、锦江(岷江内江流域)、沱江(沱江流域)三大流域的市级河长。三大流域所经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分别担任相应级别河(湖、库)长(段长、片长)。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参照市上设立。
(一)市级河长。
作为责任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负领导责任,重点行使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监督考核职能,督促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县级河长履职尽责,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区(市)县级河长。
对责任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负总责,落实总河长、市级河长交办事项,督促区(市)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级河段长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和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解决违法排污、私设排污口、侵占河道、乱倒垃圾、非法采(洗)砂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联动治理,推进专业化、市场化管护,探索“家庭治污村规民约”等新型机制。
(三)乡镇(街道)级河段长。
对责任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负总责,落实上级河长交办事项,在县级河长指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江河湖库水域污染治理、日常管护及堤坝安全、非法采(洗)砂、下河排水口排污巡查报告等工作,督促村(社区)级河片长履行工作职责。
(四)村(社区)级河片长。
作为责任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落实上级河长、河段长交办事项,在乡镇(街道)级河段长指导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村(居)民水环境自治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村域内江河湖库水环境治理、日常保洁、堤坝安全、非法采(洗)砂及下河排水口排污巡查报告等工作。
四、重点任务
各级河长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加强督导,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推进循环发展,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水环境治理。
按照“先治污、后提升、科学有序、全面推进”原则,开展下河排水口截污再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厂网建设、管网改造和病害整治,深入实施雨污分流,加快饮用水水源通道下河排水口污水综合治理,加强再生水利用,实施河渠沿线环境卫生治理,健全日常管护机制,切实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推进农村污水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幸福美丽新村。
(三)水资源保护。
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严守“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大用水总量管控力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大力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明确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四)防洪能力提升。
加快推进江河堤防达标建设,提升江河行洪能力。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开展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和综合整治,提升城市防汛排涝能力。加快推进防汛信息化建设,深化防汛信息化建设成果运用,提升内涝预警预报水平和山洪灾害防治能力。
(五)水网体系建设。
加快实施《成都市水生态系统2025规划纲要》,尽快完善江河防洪、水域蓝线、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加强河湖连通、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清淤疏浚、城镇排涝等涉水工程建设,新建扩建一批中小型水库、湖泊、湿地,提升水域面积比例,增强工程调蓄能力,提高主要河流生态基流保障率,逐步构建以河流为廊道、湖泊湿地为节点,“内部大循环、外部大连通”的水系格局。
(六)行政执法监管。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按照权责一致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河长制管理工作职责,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行政管理机制。加大江河湖库监督管理力度,完善日常监管巡查和随机抽查等制度。加强河长制行政管理与执法检查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执法与管理同步跟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水务、城管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坚决依法打击违法排污、涉水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行河长制作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运行机制和配套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挂帅出征”担任河长,带头落实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保障辖区内江河湖库水环境持续改善。
(二)健全工作机制。
市、区(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研究建立河长例会、信息通报、巡查督办、检查考核、有奖举报、以奖代补、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及办法,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推动河长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加大水务工程建设、城乡水环境治理与管护的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理念,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河长制执行有力、水域管护到位、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区(市)县给予专项奖励,并优先安排水务项目和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工程建设、水环境治理和日常管护,全力推动河长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考核问责。
河长制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地河长制管理工作绩效情况,对河长制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道及堤岸日常管护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予以行政问责;对出现水环境质量恶化,或引发供水安全事故、防洪安全事故、水污染事件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补偿机制。
按照“超标者扣缴、改善者奖励”原则,抓紧建立完善水生态补偿机制。对比河道出入境断面水质,下降的实行资金扣缴,改善的予以资金奖励,让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尽快将市域内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手工监测提升到自动在线监测,增强水质监测的及时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六)强化省市联动。
按照河道水系分级管理原则,各地要密切配合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切实履行管护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上报情况,协同保障省管河道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要加强与各河道管理单位沟通,统筹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保持河道生态流量,提升河道自净化能力。
(七)动员社会参与。
建立江河湖库管护信息平台,在江河湖库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江河湖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务建设、水环境治理和日常管护。加强12369、96110热线受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开展“关爱山川河流”志愿服务,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各界水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保护江河湖库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县、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完善、经费保障、执法严格、监督到位,确保河长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原标题: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