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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拟明年3月初露真容

2017-03-10 07:2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本报记者在记者会上提问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就严肃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作出决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的解释,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昨日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谈到去年工作亮点时说。

他在回答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做好本次大会审议出台民法总则工作之后,将积极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加强反腐败立法,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还将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立法工作。

他同时表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是今年的立法重点,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他表示,2017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立法的工作任务是很繁重。从目前安排看,一类立法项目将近20件,预备及研究的立法项目有20多件,两者加起来共40多件。

纠正法规、司法解释累计有上百件

在发布会现场,有记者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疑问。对此,许安标说,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性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实践中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发现存在违宪违法问题的,通过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2016年对一府两院报送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司法解释有的一件就是一百条、几百条,工作量很大。”他表示。

许安标说,目前还没有公开撤销的案例。但从2004年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成立以来,通过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纠正的法规、司法解释累计有上百件,“是发挥了实实在在功效的”。

他还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在大力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目前信息平台已经完成测试,将于今年上半年实现全部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

不会随意、随便取消代表资格

张荣顺说,这次提交大会审议两个产生办法,即香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和澳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中,“有关拥护宪法、效忠国家的规定,不是以前完全没有”。

他说,从第一次开始,参选人都必须签署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声明,这从香港回归以后,人大代表的选举就一直这样规定,这一次只不过把这个写到条文里面去了。“作为人大代表拥护宪法、效忠国家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什么为什么,它就是应当有的一个要求,我们能设想某一个国家他们国会的议员、公职人员不拥护他们国家的宪法、不效忠他们国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他表示。

会不会出现选举中不投哪一个人的票就会被剥夺代表资格?张荣顺说:“我可以保证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他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对投诉、问题处理时,一定会深入调查有关方面情况,去提出切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某人确实是已经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况。最终要提交常委会审议,最后作出决定,“有一套程序进行处理,不会出现很随意、随便取消代表资格的情况”。

先行先试改革要在法治轨道进行

许安标说,当前的立法工作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很多立法都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制度调整和利益调整”。

他表示,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但实际还需先行先试的,要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要通过改革来完善法治怎么办?就是要及时作出授权,使改革于法有据”。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先后作出了13项授权决定,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2016年作出了3项授权决定。此外,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

许安标说,近年来创新修法的方式,综合运用打包修改的形式,对部分法律中相近或者相关的条款一并进行修改,“2016年总共打包修改的法律有22件次,确保相关的改革决策落地”。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原标题:“国家监察法”拟明年3月初露真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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