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4月11日,成都市发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1号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通告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根据通告精神,成都市和区(市)县环保部门是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执法主体,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作好监督管理工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成立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19个部门和机构成为小组成员单位。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居民)。
违反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给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按修订后的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扣发其当年的耕保基金;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另据4月13日召开的成都市春耕生产暨综合利用禁烧工作会议消息,对秸秆禁烧工作严格实行“县-镇-村-组”四级网格化属地管理体制,实施昼夜巡查督查。对市民和媒体举报的露天焚烧秸秆事件以及卫星遥感监测到的高温异常火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对露天焚烧秸秆事件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秸秆禁烧督查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一报。
原标题:成都发政府1号通告:禁烧秸秆 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