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竞价取得继续经营权并付补偿金
刘雪琳法官表示,当事人针对淘宝、京东等网络店铺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淘宝店铺经多年经营,本身存在的价值。
第一项库存属有形资产,第二项买家的货款也较易查实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针对第三项网络店铺本身的价值,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当事人多主张网络店铺已积累一定的客户、信誉、好评率等,应具有一定价值。可网络店铺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淘宝网、京东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提供店铺估值服务。
刘法官认为,实际分割这类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在双方均要求分得网店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网店的继续经营权利,并按照竞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怎么分 3
公司股票期权
一些企业特别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内部设立期权激励方案,向骨干员工发放期权。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也主张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卢女士要求对赵先生获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赵先生则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实际行权,不应该分割。
法院向赵先生所在公司调查确定,赵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所记载的股票数额为一部分原始股数额,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需赵先生先行权(即以约定的成本价去购买该股票),如赵先生未行权则无法分割。赵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赵先生行权即可获得,但获得期限在两年后,如果赵先生在此之前辞职等,该股票就作废了。最终,法院以卢女士主张分割的期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支持她的这一分割请求,不过明确卢女士可待股票份额等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张其权益。
解析
分割的是期权财产利益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刘雪琳法官认为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第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原标题:支付宝、余额宝、微信钱包、淘宝网店 离婚时怎么分这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