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的白皮书透露,去年成都地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15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58%,较2015年12522件同比减少10.94%。
其中,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制造加工业、建筑装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仍是劳动纠纷案件的高发区,涉及该领域的案件占到了整个抽样案件的89.2%。
白皮书透露,中小民营企业的不规范用工仍是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因素。具体来说,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导致劳资双方劳资关系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是相关企业自身依法用工意识较为淡薄,时常出现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少报工资总额以少交工伤保险费、或与劳动者“协商”将相关费用计入工资的情况。
另外,据成都中院民事审判庭第六庭庭长毛宇健介绍,在2016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还存在少数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排除用人单位义务,加重劳动者义务;或者以不支付相应工资为由,迫使劳动者“自愿”签订辞职申请等恶意规避法律的案例。
对此,他建议劳动者要提升证据留存意识,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据等凭据。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在仲裁、诉讼等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所用。“另外,劳动者一定要有时效意识。在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及时主张,依法维权,尽量避免相关权益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无法实现的情况”。
案例点击:
张某就读于某大学,2015年7月1日在该校毕业。2015年3月张某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部上班,身份为实习生,项目部对其进行了考勤。张某的工资待遇1500元/月,另有2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30日,张某在项目部工地上从事下材料的过程中受伤,公司事后已支付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元。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而且在取得毕业证书时,张某客观上已不是在校生身份。张某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客观事实,双方基于该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实质性要件。因此,判决张某与公司从2015年7月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标题:成都市发布2016年度劳动争议审理状况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