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荐办法
全国脱贫攻坚奖的推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组织推荐
1.地方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推荐,中央单位在地方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方推荐,各地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含群众推荐人选)。
2.在京中央单位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7家牵头推荐,各牵头部门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二)群众推荐
群众推荐和各类社会组织推荐一律采取属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受理,由各省筛选后统一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
已获得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不重复推荐。
推荐人选须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可在国务院扶贫办官网下载),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列入各省、各牵头部门推荐人选的,由各省、各牵头部门统筹,为每名推荐人选拍摄10分钟左右的视频资料。
各省、各牵头部门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在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前,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各牵头部门要统一征求推荐人选户籍地和居住地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意见,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征求纪检和监察机关意见,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征求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意见。
七、实施步骤
评选表彰工作分七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6月初)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评选表彰活动方案。
(二)报名推荐(7月15日前)
各省、各牵头部门受理推荐,提出推荐人选,于7月15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三)资格审核(7月16日—7月20日)
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各省、各牵头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四)初评审核(7月21日—8月10日)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推荐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出初评候选人60名。初评候选人经全国评选办公室会议通过后,向全社会公示5天。
(五)复评审查(8月11日—8月31日)
评选委员会对初评候选人进行复评。全国评选办公室根据复评情况,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将名单分别提交公安部、环保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等部委征求意见,并再次向全社会公示5天。
(六)报批审定(9月1日—9月15日)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获奖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七)表彰奖励
扶贫日期间向获奖人员颁发全国脱贫攻坚奖奖章和荣誉证书。中央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以多种形式对获奖者广泛宣传。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产生程序进行,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导向,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做到优中选优。深入发动群众,面向基层一线,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事迹的过程,使评选表彰工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公开公正,维护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把关,严守纪律。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认真处理投诉举报。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虚构事迹材料、违反评审规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撤销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格式、全国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和各省推荐报名联系方式详见国务院扶贫办官网http://www.cpad.gov.cn。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6月2日
原标题:二○一七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