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法治状况明显改善。从农民积极参与基层自治,到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再到法治助力平安农村建设,法治正在成为农村治理现代化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历时一个多月,本报多路记者调研采访了江苏、安徽、江西、山东、云南等5省农村法治状况,既观察到农村社会治理中面临的种种“成长烦恼”,更感受到近年来法治在广大农村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可喜变化。
与城市相比,农村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特征更加明显。长期以来,农村讲情讲理重于讲法的确是现实。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强烈,讲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农民渴望法治却又遭遇法治尴尬的情况;还存在矛盾纠纷多发高发与农村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困境。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农村逐渐清除“法治荒地”,农村法治建设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乡土中国的法治色彩亮起来了。
选出好干部,带着群众干
基层治理热情高
6月30日,一场特殊的投票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的公房举行——表决后所社区《居民公约》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两份文本已经提前贴在了公房门口,不少居民围在四周热烈讨论,村民阮丽琼就是其中之一。“上次不是说,再婚的要按比例分红吗?怎么改成满5年后就能全额分红了?”阮丽琼指着相关条文,有点不解。“我们咨询了律师,说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权利要么有,要么没有,不能按比例来。”后所社区党总支书记周绍良的解释得到了阮丽琼的点头认可。
红塔区今年在全区全面铺开了《村(居)民公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104个村、社区中,最少的修改了五六次,多的修改了十几次,充分吸收了村(居)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平均参与投票率和赞成率均超过80%。
一个成熟的社会,离不开每一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在农村更是如此。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超过6亿。亿万农村群众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化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尽管村民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在实践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村民自治以其内在的价值和力量不断在实践中开辟道路,显示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4月下旬,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和兴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惠建忠从杭州赶回老家,带着在杭务工同乡捐出的10多万元,回村里修桥铺路。与别的村主任不同,惠建忠是一位“跨省选举”出的村主任。原来,和兴村3800余名选民中,有近2000人常年在杭州务工。这些人的民主权利如何保证?经过逐级请示,最终在杭州设立了和兴村换届选举的“分会场”。
“在杭州还能参加老家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咱可得好好斟酌。”在杭州从事保安职业的姚冠军说。核对身份、领票、写票、投票,投票全程都有录像……投票当天,从早上9点到下午5点,来投票点投票的和兴村选民络绎不绝。最终,惠建忠高票当选新一任和兴村村委会主任。
在这一轮的村(居)换届选举中,江苏不少地方都像和兴村一样开展了创新探索。无锡市梁溪区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登记;金湖县对投票站进行全视角视频投影;靖江市在重点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自江苏省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这一轮村(居)换届中,全省共有选民5809.1万人,登记选民5750.9万人,登记率达99%;参加投票的选民5438.8万人,参选率94.6%,其中农村社区参选率达97.2%,较上一届提高2%。
踊跃参加民主选举、主动参与村务决策、积极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近年来,农村群众对于行使民主权利、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幸福生活的热情更高了。
农村法治建设离不开村民的自觉参与和积极行动,这不仅是重要的民主实践,也使得农村法治面貌悄然改变:村里的大事小情不再由几个人说了算,村民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村委会成了村民利益的“守护者”;村级账本不再是一本糊涂账,月月张贴、事事公开让村民足够放心;补贴、低保、扶贫款不再是被盯上的“唐僧肉”,真正实现了精准扶贫,保障了“最有需要的人”。
实践证明,当广大农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被点燃,他们对法治的渴望更加迫切。他们既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受益者,更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最大推动力。
讲法,比“讲蛮”好
学法用法解决问题靠法
传统文化观念使得农村地区追求一种“无讼”的生活状态,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时,“情”和“理”要大于“法”,谈“法”就是伤感情、没面子。所以,农民对于法律大都选择疏远,既不懂法,又缺乏学习法律的主动性、积极性;既不会首先考虑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参与法治建设也没有多大积极性。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树立他们的法治信仰,成为农村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一环。
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有一位73岁的老人黄寿孙。
他家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的法律工作室,一张办公桌放满了法律咨询、纠纷登记等桌签,15平方米的空间堆满了各种卷宗资料,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医院出院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回访记录等应有尽有,并且记录得清晰规范。
“我干了30多年的基层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退休后,又被返聘担任乡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兼普法办主任,所以在家搭建了这样一个工作平台。”黄寿孙说。作为崇仁县重点培养的“一户一位‘法律明白人’”之一,黄寿孙曾经参与了多起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以前一些农民逢事必闹、十分蛮横。通过一户一位‘法律明白人’活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讲法比‘讲蛮’(方言,意为蛮不讲理)好!”提及在农村全面开展培养一户一位“法律明白人”活动,崇仁县委书记程新飞深有感触地说。
如何让农民在讲情讲理的同时,也讲法信法?各地都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送法下乡就是一例。
“以前有事得花钱请律师,现在律师不请自来,还免费服务!”山东省莱芜市孔家庄村村支书谢恒木说的,正是莱芜市实施的“百名律师包千村”行动。从2015年以来,莱芜市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选配169名法律顾问,实现了全市1067个村(社区)的全覆盖。这些法律顾问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方式,把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打通了送法下乡的“最后一公里”。
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现在,农村正在进行的多项重大改革,比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等,都涉及农民、农村的重大利益,更需要用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但在推进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很多。”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新桥村村支书陈朝辉说,原来分的柴火山常年没人打理,有的连东南西北的“四至点”都搞不清楚,现在要确权,群众争得很厉害,“但国家政策规定得很原则,历史遗留问题不好解决啊。”
溧阳的办法是让群众充分参与到改革当中来。溧阳在全市175个行政村都成立了“百姓议事堂”,邀请大家信得过的百姓代表,参与协商讨论有关土地确权、流转、承包、征收等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我们这些人大多是老党员、老干部,东家长西家短搞得比较清楚。让我们来做调解、拿方案,村民们大都很信服。”“议事堂”成员戴康留说,不仅如此,调解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结合身边人、身边事,大家更能明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治的种子也就播进了每个村民的心里。
在定纷止争中依法维权
矛盾化解不出村
“明明签了协议,凭什么就不算数了?”山东莱芜市的村民陈某又急又气。出了什么事?原来在2015年3月,家住大王镇姚家庄的陈某在驾驶一辆货车无证上路时,与邻村一名正骑着摩托车的村民王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被撞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事经过调解,陈某同意一次性给予16万元的赔偿。
然而,问题却没有他以为的那样“摆平”了——王某的儿子虽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也出具了谅解书,但是王某的女儿还是不依不饶拒绝签字,提出要告到法院去,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0万元。
陈某赶紧找到包村律师孙立英。一接到这个案子,孙立英就着手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我给他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告诉他,王某的女儿有权提起诉讼,他只有尽力争取对方谅解,才可能被从轻处罚。”孙立英说。
这一番释法析理让陈某恍然大悟,随后就表示一定会积极赔偿。最终,陈某获得了对方谅解,被从轻判处缓刑。
像这样靠法律化解矛盾的故事在山东莱芜可以说村村都有。莱芜市司法局局长朱卫恒说,律师“包村”能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中来,在定纷止争中引导村民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最终实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抬头不见低头见”,这种农村日常生活真实写照反映出的人情社会,决定了许多家长里短的矛盾纠纷化解,一边要依法合规,另一边也要合乎情理、照顾面子。
在安徽蚌埠固镇县,有一群被称为“大佬支”的人常常被乡亲们请去“评评理”。这些人专门在农村为人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事,熟谙当地人情礼俗,在村民之间颇有威信。因此,每当村民们发生了口角、纠纷,最先想到就是找“大佬支”来居中说和。
徐从友就是固镇县连城镇的一名“大佬支”。他告诉记者,从夫妻吵架到土地纠纷,什么样的矛盾纠纷他都调解过:“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总要讲几分人情、面子。如果一上来就讲法律,你不合法他合法,有些伤感情。请我们来说和就不一样,大家坐下来,细细谈、慢慢聊,事情很快就解决了。”
除了“大佬支”,当地还发动了包括老党员、老教师在内的“五老人员”来参与调解纠纷,并通过每成功调解一起就给予50到200元补贴的方式调动其积极性。“这些人人熟、地熟、情况熟,出现纠纷就能第一时间在村里得到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连城镇党委书记张公民说。
像这样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参与矛盾调处化解的经验,全国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许多创新探索。云南玉溪红塔区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明确提出:“要根据村社风俗习惯和群众基础,理出可以利用的政策措施,把一些群众认同的土办法吸收到村规民约中来。”
北城街道古城社区在修订过程中,将邻里和睦、热心公益、互帮互助等内容都列入其中。在古城社区的《村民公约》中,记者看到,其中明确提出“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善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起诉。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张德生说:“村规民约是农村自治的重要依据,也是在农村倡导知荣辱、争先进良好风气的最好抓手。用村规民约来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最适合不过了。”
原标题:乡土中国增添法治亮色(法治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