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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罚款限额 最高处罚10万元

2017-07-27 11:5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封面新闻讯 7月27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四川将按照调整后的限额,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个国家政治要稳定、经济要发展,就离不开一个良好、有序的行政管理秩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行政管理在一个国家的管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有效手段。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修订后,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

新规的适用范围也发现了变化,将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调整为“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值得一提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再区分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比如说,某个人和某个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同等危害,则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 李媛莉 实习生 李子晗)

原标题:四川修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罚款限额 最高处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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