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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头子当庭释放 孙氏兄弟涉黑案是如何翻转的?

2017-11-05 16:10   来源: 央视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被纠正后,参与办案的27名公检法人员被追责,但这27名办案人员没有一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往具体办案的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没有决定权,错案一旦发生,审理者和审批者的责任不明,最终导致了无法找到具体而直接的责任主体。于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了当前司法的改革的核心关键。

2015年1月先后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这两个法庭在全国率先对法官办案推行了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原则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

1 是什么让一个资深法官在宣判前惴惴不安?

孙祥壮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审判员,今年年初,他从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继续工作。巡回法庭给了他亲历司法改革的机会,他向记者谈起了自己第一次签发判决书时的心境。

一开始签发第一个裁判文书的时候,我感觉真的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对于第一次签发判决书,与孙祥壮有着同样感触的,还有从第二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工作的法官李明义:“那一刻印象特别深,那一晚上几乎没睡好觉。” 宣判案件对于法官来说应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为什么两位资深法官在巡回法庭会为此而感到惴惴不安呢?是什么让参加过多次宣判的资深法官有压力呢?那其实并不是个大案子。

2011年,一名储户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在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北路的一家储蓄所陆续存入1450万,但是不久,这笔钱就被这位工作人员私自转走,无法归还。随后,一场由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官司,就由盘锦市中院、辽宁省高院,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法官均认定,储户对于自己存入银行的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转走的损失,应当承担40%的责任,银行承担60%的责任。但是受损的储户对于这个四六开的责任认定并不认同,决定申请提起再审。 

储户的代理律师张宏伟

当时的诉求主要就是一点,那就是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责任认定以及责任分配的比例有问题。我们认为再审申请人这边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责任,所有的过错责任应该都在银行这一块。我的委托人在办理银行卡以及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而且对于开通网上银行是不知情的,只是银行工作人员代他签了字,伪造他的签名,并且将U盾交给了另案的犯罪嫌疑人。

最终,银行工作人员因犯诈骗罪而被判刑,而储户的损失却一直无法挽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聘请了律师向第二巡回法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按照巡回法庭的工作原则,所有案件随机分配,这个案件被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骆电身上。而在以往,法官承办哪起案件都是由审判庭领导进行分配的,承办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成员一般都是相对固定的。随机分案和随机组成合议庭作为巡回法庭去行政化的创新之举,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案件首先进入的是再审审查阶段,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骆电是合议庭的审判长。案件若是提起再审,他将会成为再审判决书的直接签发人,而来巡回法庭之前,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在审判庭庭长甚至在法院领导手中,这不由得让他感到了肩上的责任重大。

一开始,骆电认为此案的判决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也可以不更改判决结果,结果在跟合议庭合议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合议庭成员认为判决对储户不公平,“她说个人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个人在银行面前显得很弱小,而且储户年龄偏大,运用新科技有一定的困难。我觉得提得很好,既然案件争议这么大,我们就提交主审法官会讨论,结果提交主审法官会讨论之后,绝大部分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提审。” 案件进入再审的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又重新回到了那个小小的U盾上,储户的U盾当年为什么会落在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手中呢?

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6月28日,这位名叫伊立军的储户来到储蓄所,在一系列业务单据上签了字,其中一张就是开通网银的申请书。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储户伊立军在开通网银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同时,该申请书上以加大字号体提示:‘您已经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凭U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U盾密码,切勿泄漏。’但伊立军没有注意该申请书记载的内容,没有向盘锦工行工作人员索要网银U盾。”  

骆电法官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义务,一个是提醒客户拿U盾,作为工作人员应该很清楚U盾的作用。另外一个,即使当时没有让客户拿走U盾,他也应该妥善保管,不应该交给其他的任何人员。因此,储户的过错在其中并没有那么大,同时,储户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一份银行的U盾交接单,交接单上储户伊立军的签字经鉴定,并非他本人所签。

庭审结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合议,此时,合议庭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储户对款项被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走应当承担1%的责任,银行应承担99%的责任。这起案件经过再审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前后四个月时间,审判长骆电对案件的审查和审理都起了主导作用。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这轮司法改革所推行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办案的法官成为了具体而且直接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是再小的案子,他们也会以法律的准绳来进行全面的衡量做出负责的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这次改革中我们提出的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那么这个改革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呢,解决我们中国多少年来审判的行政化倾向。什么叫审判的行政化,就是说司法人员办案,他没有决定权,他要逐级请示汇报,向庭长、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最终拍板定案,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办事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办案是司法,司法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司法这种独特的属性是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你要亲自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亲自来审查他们的诉讼证据,依据法律来做出裁判,所以司法权说到底就是一种判断权,判断权的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亲历亲为。

原标题:独家调查:记者追踪探访巡回法庭如何翻转“孙氏三兄弟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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