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认定结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出认定记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并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编号,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证书盖钢印后方为有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使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教师资格信息系统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或原《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和时间,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者,由持证人提供《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收回和集中销毁,《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的原因和时间,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补发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第三十二条 空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管理。
空白《教师资格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领,发放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每年春秋二季认定现场确认结束后,按实际通过人数、当季补发换发数2项合计加3%的损耗数发放。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区(市、县)的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各类学校代为收缴,交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