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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落实湖长制 实施意见请你提建议(2)

2018-05-15 16:18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2、将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3、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水域。

4、严格控制针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的跨越、穿越、临水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的不利影响。

5、严格管控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加强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围网养殖、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

6、流域、区域涉及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岸线管理保护

7、实行湖泊、水库岸线分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逐步恢复湖泊、水库岸线生态功能。

8、沿湖、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9、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库、渠道水资源保护。严格湖泊、水库、渠道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严格入湖、库、渠排污口监管。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水库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10、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

11、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库、渠污染物总量。入湖、库、渠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应排查入湖、库、渠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库、渠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库、渠道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水库、渠道,应采取管理保护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12、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水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逐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对湖库区周边及入湖库河流、渠道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综合防治。

13、加大湖泊、水库、渠道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14、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库、渠排污口,有序整治并逐步取消直排入湖、库、渠的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库、渠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5、强化水功能水质管护,推进湖泊、水库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水库和入湖库河流整治。

16、加强饮用水源生态环境管理,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水库、渠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7、对属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水库,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18、加强湖库区、渠道污染监管,推进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库区、渠道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环境。

19、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水库、渠道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体的流动性。

(五)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

20、实施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健康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摸清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状况。

21、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的严格保护。

22、加强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3、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维护湖库生态环境。

24、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系的自然连通。

25、加强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26、加强美丽河湖库渠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湖泊、水库、渠道生态岸线和滨湖、库、渠绿化带建设,加快沿湖、重要天然湿地、库、渠水生生物保护区、河湖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乡村湿地、小微湿地、幸福美丽新村、水美乡村等建设。

(六)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27、建立健全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28、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侵占水域、乱倾乱倒、非法排污、排水、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水库、渠道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

29、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动态监管。

30、由市(州)纳入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塘坝以及其他重要天然湿地、渠道,任务及责任分工由市(州)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进展安排,同步开展实施湖长制各项工作,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湖长河长的前沿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夯实工作基础。摸清湖泊、水库、重要天然湿地、渠道、塘坝基本情况,建立名录体系,建立“一湖(湿地、水库、渠道、塘坝)一档”,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一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数据。

(三)强化分类指导。针对高原、内陆、平原、城市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在流域机构的指导下,对接相关省份,由省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泸沽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其它湖泊由最高层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应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并与入湖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通盘考虑、相互衔接,切实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年度工作“四张清单”,经最高层级湖长批准后执行。

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的管理保护方案纳入相应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专章制定,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编制。

(四)完善监测监控。科学布设入湖、重要天然湿地、水库的河流以及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基于地理信息,依托数字城市,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跨行政区域的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五)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湖长制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人为造成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七)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各界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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