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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杀害2岁亲生儿 安慰丈夫“以后再生个”(2)

2015-04-15 09:36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马上就访

父母杀害孩子一般不会判死

杀子与其他故意杀人罪有何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是根据长期司法经验所做的一个总结,对于防卫过当、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犯罪,可以认定情节较轻。”

阮齐林说,按道理讲,杀害儿童造成的社会影响要比一般杀人案更加严重,毕竟对弱小的孩子下狠手更让人无法接受。实践中,外人杀死孩子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很多。但如果凶手是亲生父母,基本不会判处死刑。阮齐林表示,一方面,父母杀害孩子有冲动的原因,或者心理有障碍、有不得已的理由,和蓄意谋杀还不一样;另一方面,死刑的适用有其特殊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害人亲属施加了很大压力,法院考虑平衡会判处凶手死刑。而亲属间犯罪,被害人的亲属往往也是被告人的亲属,不但不会施加压力,有时候还会反过来求情,这也会导致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而是被轻判。

激情杀人案件具有何种特征?

故意程度较低主观恶意小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研究员彭新林认为,激情杀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应激性、突发性,但是其犯罪冲动的积聚、爆发却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现实性,因为犯罪心理的构成既有教养、经历、性格等因素,也有复杂的现实因素。

彭新林指出,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教授就曾经讲过,激情犯特别是女性激情犯,一般是青年时代在愤怒、受伤害的爱或荣誉等情感的强制下突然失去自制而犯罪的。他们在犯罪之前、之时和之后都处于非常激动的状态之下。

“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基于外在刺激而因激情实施犯罪的,其故意的程度相对较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些。因为在外在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很少能进行冷静的思考判断。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般都会有懊悔之心。”

如何避免父母虐童案件的发生?

建立社区干预开展隐患排查

彭新林认为,贾某杀子案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引人深思。“父母虐童案件、夫妻吵架斗气摔死孩子的案件时有所闻。应当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部分家长用错乱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方式、对自身处境的不满来转嫁责任、发泄情绪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个人性格、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等微观方面的原因。”

彭新林认为,杀子诚然令人愤怒,但我们不应止于单向的道义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应多方面综合分析其犯罪原因,查明其生成的缘由,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将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

“对儿童的虐待、伤害等家庭暴力没有像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那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是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监护人,因此对家庭中儿童的暴力伤害等行为往往更具有隐蔽性。”

彭新林建议,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儿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护机制之外,还需要及时、有效的社区干预,加强社会救助,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支持体系。如居委会、妇联、儿童保护组织等一旦发现儿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况的,要及时出面干涉,救助与帮扶受害儿童,对施暴者予以惩戒,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另外,也可适时开展有关家庭儿童受暴隐患排查活动,切实消除容易引发儿童受暴的源头性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对父母处境堪忧、情绪偏激、性格偏执的家庭,要重点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况明晰。对排查掌握的隐患,要在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冲动积聚、激化,第一时间将发现的家庭中儿童受暴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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