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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 发改委:药品价不会涨(3)

2015-05-06 07:07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背景

自2000年以来,我国一直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但随着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竞争越来越充分,政府定价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有关部门近年来也在酝酿变革。去年下半年,《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家发改委系统内部多轮讨论通过后,开始在全国8家医药行业协会内征求意见。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后,也必将让药品市场迎来更加充分的竞争和市场化。

药价改革

哪些药品还要政府定价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吗啡和美沙酮等)

通过哪些方式市场定价

1.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3.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4.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价格专项检查具体内容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昨天,国家发改委还同步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

检查重点: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检查内容: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相关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7.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9.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10.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原标题:部分药品下月起取消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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