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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劳动者可维权

2015-05-25 09:37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高校毕业季来临,不少应届毕业生已经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小张作为成都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两个月前,他很开心地收到了成都某互联网公司技术岗位工作的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但是没有想到,上周,该公司突然给小张打电话,表示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小张所参与工作的项目已经取消,所以公司不准备聘用小张了。这个消息,让小张傻了眼。

小张表示,因为找到了满意的工作,他这两个月都在专心地准备毕业论文。到了快入职的时间,而且校招的大潮也即将结束,现在的工作机会已经明显不如前几个月丰富。碰到这种事情,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小张,感到又气愤又委屈。对于公司之前提出的录用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乐章汇给出了回答。

乐律师表示,录用通知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律师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小张的案例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从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法律小贴士>>>

取得了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不代表万无一失,劳动者应该多留几个心眼,比如保存好包括录用通知、原单位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标准在内的证据,积极与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取得赔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诉讼的手段给自己维权。

原标题: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劳动者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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