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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业委会修改“三约” 三方争执谁是谁非(2)

2015-06-15 10:13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矛盾,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他们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解释和建议。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廖晓丽:

修改小区“三约”应经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涉及业主大会的投票方式、程序等,管理规约涉及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小区业主应当认真、积极参加“三约”的制定和修改。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视情形公布。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收费使用情况是否应当公开,主要看收费采取的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是包干制的,物业公司自负盈亏,不必向业主公布账目;是酬金制的,物业公司除按比例提取的酬金外,其余的每笔收支都要按规定向业主公布。

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燕:

业委会是小区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对业委会的监督既是业主的权利,也是业主的义务,需要全体业主主动发挥作用。当业委会委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小区自治文件的行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委员;或者向当地基层政府反映,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快评

业主权益是最大的道理

在记者采访的小区,业委会、部分业主、物管都表达了各自的看法,讲出了各自的道理。但不管怎样,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才是最大的道理。

从记者采访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不乏类似的争议、争执。但这并不可怕,关键是要理性、正确地对待和处理。

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的是全体业主的权益。业委会出以公心,遵守程序,坦坦荡荡,一定会得到业主们的认同和感激。程序不当,则可能带来误解或嫌疑;掺杂私心,打小九九,更会损害广大业主的权益。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翁,应当尽可能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认真选举业委会,支持配合业委会、物管公司的履职工作。物管和业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以合同约定权责利。物管所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最终所要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业主。

业主、业委会、物管之间产生分歧,解决之道是依法、依规、依合同、依程序,以相互尊重的态度,以理性的方式,来取得一个广大业主接受、利益相关方服气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属地基层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也应履行好指导、监督职能,引导形成良好的小区治理、社区治理。特别是应注重过程指导和监督,不可等到矛盾纠结成一团乱麻的结果出现。当然,最终还有司法途径。归根结底,就是要在不损害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和实现全体业主的权益。

职能部门

业主

主动履行共同维护义务

依法理性参与小区管理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业主大会委托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但不能代替业主大会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市房管局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些小区,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改选后,出于维护权益等原因,确实存在炒物管的状况。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可以对是否续聘原物管或者选聘新物管做出决定,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那么业委会是否可以收取物管费,存入业委会专用账户呢?“如果物业合同和小区三个自治文件对此有约定,应按此约定执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但目前他不建议采用,因为“业委会不是法人,出具不了票据。再者,现在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社区、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机制和业主的主动监督意识、有效监督措施不够健全,万一业委会成员卷款潜逃,后果不堪设想。”

“业主应该珍惜自己的小区共同管理权力,主动履行共同维护义务,依法有序理性参与小区管理。”该负责人还表示,近年来,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之一,业主虽然在参与意识、依法维权、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有了进步,但仍有值得提高的方面。

“有些业主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者疏忽参与小区自治,放弃共同管理的权利,在涉及小区自治事务的相关表决中,不愿参与了解、表决或者事事弃权。当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成了相关决议,要求其遵守履行义务时,有的则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相关负责人表示,甚至有业主存在事前不了解、事中不参与、事后乱告状的情况。

为了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识,引导业主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物业管理,构建和谐物管小区,市房管局已连续8年在全市开展了和谐物管创建活动。2014年更是以“业主年”作为活动主题,要求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开展“业主开放日”“业主体验日”“业主大讲堂”等活动,邀请广大业主积极参与互动,增加彼此间的认知、了解和信任,共同参与小区管理服务。

相关负责人认为,全市业主应提高四个方面的意识:一是依法参与的法制意识;二是共管共建共享的责任意识;三是遵守合同和规约的契约意识;四是质价相符,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广大业主、业委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和三个自治文件,依法、有序、理性参与小区事务,共同营造文明、安全、整洁、有序的和谐小区。 本报记者 杨彩华 刘飞

原标题:业主的地盘 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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