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4)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三州、十七县、两区(名单见附件2)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不降低专业成绩要求
《办法》规定,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不降低专业成绩要求。
《办法》规定,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招生政策办法按《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专科批同步进行。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 擅自招生录取一律无效
《办法》规定,招生学校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严禁学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学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学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其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原标题:2015年四川高考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公布 分3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