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顾客发微博是不是事发“导火索”?
也有网友称,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林女士发微博引发“开水浇头”。
朱某说,与林女士发生口角后,他在店内碰到“徐经理”,“徐经理”告诉他被人投诉,而且被发到微博上了,“我很生气,就返回C2餐位找那女的”。他质问林女士:“你为什么发微博投诉我?”同时,他叫林女士“到后面聊一下”。林女士没照做,他就要求林女士删除那条微博。可是林女士没有理他,之后他就去厨房倒开水。
对于发微博这一细节,当晚一起就餐的林女士妹妹小林说,要求服务员朱某加水被拒绝后,林女士用手机发了一条微博并@“张记茶楼”。据悉,“张记茶楼”是“火锅先生”股东之一。
小林说,微博发出不久,朱某便过来质问林女士:“微博是不是你发的?”林女士承认后,朱某要求林女士随他去厨房一趟。“我姐姐当场拒绝,说有什么话可以当着大家的面讲。”
“接着,他笑着留下一句话,大意为:你出事后,别怪我。之后就走开了。”小林说,几分钟后,朱某便拿着一盆水,倒扣在林女士头上,然后将林女士拽到地上拳打脚踢。
据林女士一家属透露,该店负责人看到林女士的微博后打电话到店里,训斥了朱某。“这个负责人说想不到情况会这么严重,要不然,肯定会来到店里亲自处理。”
他将女顾客扳倒在地,用拳头击打
朱某说,他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遭拒后,“她没有理我,我就直接去厨房倒开水”。一开始,他盛了一小碗,结果被“徐经理”看见,把他的开水拿走倒掉。
“徐经理离开后,我还是很生气。”朱某说,他看见开水机上显示温度:99摄氏度,于是就用一个塑料盒盛了半盒开水,然后端着这盒开水,走到C2餐位的那个女顾客身旁。
“我没说话,直接将开水从她头上淋下去。”朱某称,那女顾客发出“啊”的叫声,他顺势扳住她的头,将她往后掀翻在地,“我继续用拳头击打她的身体”。这时,坐在林女士对面的家人“扑过来制止我”。
朱某还说,后来,周围的人就过来把他们分开了,“我就离开了”。
鹿城公安分局有关民警表示,在朱某离开火锅店后,其实他并没有走远,就在附近。
朱某父亲称,当晚,他接到儿子说自己出事的电话后,赶到火锅店。在店里没看见儿子,他就打电话,“我告诉他,出了事就要面对,不能逃避。他回来后,就被警察带走了”。
事故追问
服务员平时个性如何?
事发前是否有异常举动?
在朱某被送往看守所前,朱某的父亲赶到五马派出所,见了儿子一面。记者发现,朱某从派出所羁押室被带出后,其父亲在他耳边交代了几句,他不断点头示意。朱某被带走后,朱某父亲从派出所领取了儿子的随身物品,包括香烟、钱包等。
在派出所,朱某父亲向记者介绍了他儿子的一些情况。朱某2岁时,父母离异,此后他几乎没再见过母亲。父亲再婚,又生育了一个儿子。朱某在河南老家由祖父母带大,去年下半年才来温务工。
朱某父亲说,来温后,朱某先后找了两份工作。第一份工作是在市区一房地产项目当门童,第二份工作是在“火锅先生”做服务员。“工作后,他比较有上进心,前段时间还说不要永远做服务员,要想办法做管理人员。今年我本来想让他去当兵,但年龄还不到18周岁,他说打算明年去当兵。”
“这孩子平时挺乖的,也比较有礼貌,碰到年纪稍大的,都会叫阿姨叔叔。看到老人过马路,他会挨着老人一起走,生怕老人出意外。他这次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呢?”朱某父亲连说“想不通”。
至于朱某的性格,朱某父亲称,他儿子身高1米83,但个性内敛,比较爱面子,有什么事情会放在心里,不轻易跟别人讲,“不过,有时候会跟我说下,比如谁说他了,他心里不舒服就会跟我讲”。另外,朱某比较倔强,不怎么听劝,认准一个理走到底。
而朱某的爱好,朱某父亲则说,朱某平时比较喜欢玩电脑,特别是网络游戏,玩起来会没完没了。
事发前,朱某有没有异常举动?朱某父亲说:“没有觉得儿子心情不好,他没有谈恋爱,也没什么烦心事,一切看起来都比较正常,所以我觉得是不是当时有什么事情刺激到他了”。
专家说法
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可向当事服务员追偿
当事服务员未满18岁,在此事中该负什么刑事责任?同时,关于民事赔偿,商家和当事服务员又该如何承担?
对此,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认为,从刑事责任角度来分析,服务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如轻伤或重伤)以及情节,对犯规嫌疑人进行量刑。该名服务员已满16周岁,已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对故意伤害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民事赔偿责任来看,《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对受害人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的损失。暂且不论服务员与火锅店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其在工作中造成林女士人身损害,火锅店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
此事件中,服务员以火锅店服务人员的身份向林女士提供就餐服务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火锅店应当对林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林女士的损害系该名服务员故意造成,火锅店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名服务员追偿。
原标题:还原:“火锅店员开水浇女客”前发生了什么(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