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释疑
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判决书提出:“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是否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并无实质差异。”
庭审中,银行方面提出,他们滞纳金和利息的约定,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判决书阐述:“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产生不利示范,增加金融风险。”判决书进一步阐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最终,判决书小结:“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对于银行主张的滞纳金和利息,判决书确认,其本质上仍属于违约责任。
以前判决为何支持银行?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成都商报记者发现,此前类似案件中,不少法院支持了银行请求。
对此,判决书解释说:“法庭认为这些判断在特定历史发展中也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过去适宜而正确的做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法官算账
按银行规定
透支一万半年要还1.45万
根据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信用卡一旦透支逾期违约,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再次作为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最终就是一个利滚利的局面。这样的约定,在很多银行的做法并没有多大不同。
如果每月5%的滞纳金转换为年利率,就应该是60%(5%×12)。万分之五日息转换为年利率则约等于18%(0.0005×365)。因此,判决书明确,即使不考虑复利,年利率即达78%。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原标题:信用卡逾期年利率达90% 法院判决:按2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