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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劫杀案"真凶"举报者为4名嫌犯鸣冤19年

2016-02-01 07:4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举报者为4杀人犯鸣冤19年 21年前劫杀案或现转机

举报“真凶”另有其人的刘成金,一直把儿子三岁照当成时间证据,小心保存

举报者为4杀人犯鸣冤19年 21年前劫杀案或现转机

刘成金给杨士亮父亲写信,叙述他所知的“真凶情况”

承德农民刘成金出狱后的头一件事,便是作证。他举报21年前的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另有“真凶”。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连发两起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件。大石庙镇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人先后被认定为凶手。

此后,承德市中院四次作出死刑判决,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共提出23个疑点,并建议“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国内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曾联名呼吁,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应判无罪。

2004年,河北高院终审判决: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三人死缓,朱彦强无期。这是一个看似留有余地的判决,但仍在服刑的4人从未停止喊冤。他们均称遭警方刑讯逼供,且各有案发时不在场证明。多年来,4个家庭的申诉如泥牛入海。

2015年8月,“知情者”刘成金的“挺身而出”,让家属们又燃起一线希望。

日前,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包括刘成金的证言。接下来,他们能做的只有等待,期限长短待定。

四名被告人庭上翻供

刘成金的手机屏保是儿子三岁生日照,上面印着7月11日(注:实为阴历生日,当天阳历为8月17日)。他相信,照片上的出生日期可以侧面印证自己的举报。

在写给司法机关的举报信中,刘成金称,1994年8月,其儿子出生10多天后,同村刘福全带着两个人到他家躲了一夜。再次见面,刘福全说当时想整点儿钱,便在大石庙附近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在蘑菇顶山上躲了10来天,饿得不行。

大石庙出租车劫杀案案发时间被认定为8月16日晚。该案当时颇为轰动,因为就在7月30日,30多公里外的山神庙沟也有一位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承德日报》当时报道,市公安局曾要求双桥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这两起劫车杀人案。

当年11月,案发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先后被收审,1996年2月,朱彦强作为同犯被逮捕。

在检方起诉书中,陈国清、何国强被指控实施“7·30”案,杀死司机并抢劫BP机1个、现金三百余元;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人共同实施“8·16案”,抢劫BP机1个,现金四百余元。

1996年7月,该案一审开庭时,四名被告人均翻供,并称之前遭警方刑讯逼供,并要求当庭验伤。

最先被警方带走的陈国清说,他被捆在椅子上,电话线绑在手指上、脚趾上、肛门里,被猛摇,还被电棍电击头部、生殖器,一度致尿血。实在受不住了,他便胡说一通。

曾与杨士亮被关同一监室的丰宁县村民王世林后来证明,在丰宁看守所时,杨士亮有次提审回来,额头上脱皮、头皮发青,“样子像死人一样”。杨士亮告诉他,警察询问时用了“手摇电话”。杨士亮父亲杨万英称,王世林出看守所后,曾拿自己身份证找到杨家,表示愿为杨士亮的遭遇作证。

历任代理律师都注意到,四名被告人的口供确实充满矛盾,后逐渐统一。卷宗内,陈国清至少向警方供述了7名“同伙”,作案人数,有时说两人,有时三人,有时说四人。不过当地报纸回顾破案过程时曾透露,陈国清先后向警方供出了10多个人,警方逐一排查。

而被抢BP机的下落,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先后有数十种说法,有说放自家立柜上的,有说放梳妆台抽屉里的,但警方均未查获。

承德中院分别于1996年8月14日、1997年8月12日、1998年10月13日、2000年10月8日月三次判处四人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每次都附一份发还提纲。代理律师在查卷宗时,意外发现这三份提纲的存在。上面显示,围绕四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公安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河北省高院三次共提出了23点疑问。

“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在第三次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时,河北高院曾在发还提纲中点明口供中存在的问题。

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2000年9月出具证明,称1980年已淘汰手摇电话,以此否认刑讯的存在。

据了解,高院三次发还重审后,承德市中院没有全面更换合议庭成员,同一名审判员连续三次担任本案审判长。这一点也被指有违程序。

四人作案时间“存疑”

四被告人家中的老人,年龄最小的65岁,最大的78岁。杨士亮的父亲走路驼着背,陈国清的母亲听力受损,别人跟她讲话时要扯着嗓子喊。21年来,这些父母从未放弃过儿子,坚信他们是无辜的。

他们的首要依据是四人没有作案时间。陈国清在申诉状中说,7月30日晚上,他在第二锅炉厂里加班。而8月16日,他和同村陈国志等人捞鱼并在陈国志家炖鱼。

工厂考勤本上记载,陈国清1994年7月30日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记工员郑启超证明,该厂晚上加班要到9点。但陈国清此前向警方供述称,下午5点多便跟何国强喝酒并商量去市里抢劫出租车。律师发现供词明显与考勤时间不符,但这一不在场证明当时没有被法院认定。

另一被告人朱彦强,事发前后几天见过他的人均认为,他当时不具备作案能力。8月13日,朱彦强打架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缝了好几针,卧床在家养伤。

2015年12月24日,邻居李凤英回忆,8月18日同村朱金贵结婚,她在家门口看到朱彦强时脸是白苍苍的,走路摇摇晃晃。村民陈瑞记得,17日下午去到朱家借三轮车买电视机时,朱彦强还缠着纱布躺在床上。

8月16日当天上午,第二锅炉厂的医生杨玉环还到朱彦强家为其输液。公安、检察机关去调查时,曾把朱彦强的看病处方拿走。

河北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两次提到:输液处方应该附卷。但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卷宗内至今没有这一处方。

另外两位嫌疑人,何国强称7月30日帮人买西瓜,8月16日在朋友家打麻将;杨士亮也提出8月16日在家与朱彦国、朱世清等人打麻将。

朱世清称,确实经常到杨士亮家打麻将,但警方第一次找他问话的时间是1996年10月而非案发后,由于时间太久远,他已经记不清当天是否在一起。另一证人谢红梅在2004年8月接受律师询问时称,案发当晚她丈夫朱彦国确实同杨士亮打麻将。但之前在警方作笔录时,她一口否认丈夫当天在打麻将,还说杨士亮老婆教她作假证。谢红梅后来解释,是被公安吓唬的才那么说的。

河北省高院也注意到了证人证言的反复。还在发还提纲中提出,“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问题存疑”。但这些不在场证明最终未被法院认定。

“这两起犯罪都没有我,我心里最清楚。”何国强曾告诉前来会见的律师,当时家里正为他盖婚房,他也不缺钱。

2009年10月30日,在答复被告人申诉时,河北高院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作案时间,经查不能确认。”

原标题:“真凶”举报者为四杀人犯鸣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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