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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劫杀案"真凶"举报者为4名嫌犯鸣冤19年(2)

2016-02-01 07:4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关键证据鉴定“早产”

在律师及法学专家看来,该案件也是疑点重重,极可能是一起冤案。申诉代理律师称,当年定罪的关键物证只有刀子和烟头,刀子与陈国清有关,烟头则指向杨士亮作案。但从鉴定时间看,两份鉴定书都是在尚未取样的情况下出的结果,可靠性存疑。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78号鉴定书记录:“7·30案”次日,承德双桥分局向承德市公安局送检一把带血迹的刀子,要求检验血型。经鉴定,刀上的血迹和被害人血型均为B型。但卷宗里显示,公安机关11月2日又从陈国清家提取了一把带鞘自制刀具。陈国清供述,两起案件他均是用的这一把刀子。

陈国清辩护人张连山曾在一审庭上追问:一起案子(“7·30案”),怎么出现两把刀子?到底哪把刀子才是凶器?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两把刀子实为同一把刀子。鉴定人以“写错了”来解释鉴定时间的“早产”。

还有烟头,这是“8·16案”的唯一物证。卷宗记载,烟头当时是在出事出租车的后座脚踏板处发现的,但奇怪的是,公安当时并未按程序对烟头拍照。而后的鉴定书记录,这个烟头是1994年8月23日送检,经鉴定,被害人(出租车司机)血型为B,烟头唾液的血型为A,陈国清、何国强均为O,杨士亮唾液血型为A。

但陈国清是10月30日被传讯,11月3日被收审,何国强、杨士亮更晚。

辩护人当年在庭上提出疑问:烟头提取时没拍照、现场勘查时又无见证人,两项程序违规,如何能证明送检的烟头即为案发现场那个烟头?且8月23日嫌疑人还未被收审,鉴定又是如何做的?

对于鉴定时间的疑云,1996年7月25日,鉴定单位在原鉴定报告中补充称,对杨士亮等人的唾液血型鉴定是在1995年2月8日进行的,并加盖公章。但同刀子鉴定的说明一样,“写错了”并不能说服被告人家属及代理律师。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河北省高院当年发还提纲中,也曾追问:“上述两个问题,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未受重视的“真凶”举报

在陈国清等四家人为案件奔走时,刘成金的举报一直未中断过,但起先四家人并不知情。2015年8月出狱后,刘成金才见到四名被告人的家属。

刘成金告诉北青报记者,1995年12月,他因盗窃被抓。为了立功,1996年4月他在看守所写了第一份举报材料,举报飞机场包工头王江被杀案、山神庙沟及大石庙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三起均为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所为(刘福全、王树忠两人后因飞机场杀人案等被判死刑,已执行,同案张某某被判无期)。

时隔多年,提及陈年细节,刘成金记忆力惊人。他说,1994年8月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到他家躲避时,王树忠裤脚有血迹,还让给他找一把刷子。当时他妻子在隔壁屋坐月子,三人在西屋吃的饭。其间,刘福全口袋里有呼机的响声。凌晨4时,刘成金领着三人盗窃了附近一家粮店后,把他们送走。刘成金看到他们在栅栏门后拿走一卷东西,是一个坐垫和一个靠背垫。

几个月后,刘福全到刘成金家里打麻将时提了句:没事了,听说大石庙抓了几个替罪羊。刘成金称,还见过刘福全家的小孩拿着BP机当玩具。

第一次举报后,刘成金记得双桥公安分局某领导来提审时说过,后面两起案件你别说了,我们已经破案了。刘成金事后得知,自己也并未因举报飞机场杀人案而获得立功。当时,他还不认识杨士亮等人。

1997年1月,刘成金恰巧同杨士亮关在同一监室,眼见着杨士亮被夜审,然后被扶着回来。听杨士亮说完自己“太冤了”的事情经过,刘成金告诉他,“我差不多能给你办了。”杨士亮许诺重金谢他。

刘成金继续举报大石庙案另有“真凶”。1997年8月11日,承德市公安局作出书面说明,认为刘成金揭发材料纯属虚构事实,转移侦查视线。

河北省高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举报。1998年2月,河北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还在追问:刘成金的揭发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刘成金后来发现,他的揭发并未受到重视。2000年时他曾保外就医,回家问过妻子及岳父,公安可曾来调查询问刘福全借宿的事。听说公安没来调查,刘成金很生气:“如果一开始重视我的举报,别人就不用抓了。”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他仍坚信陈国清、杨士亮等四人并非“真凶”,并曾在2002年从监狱写信给杨士亮父亲,陈述他所知道的情况。2005年,刘成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2006年河北省高院法官曾到他服刑监狱了解情况。

刘成金这一举报线索被河北高院认为无确凿证据支撑,不能成立。其理由只是所谓真凶另案被询问时,均否认作案(刘福全、王树忠、张某某因飞机场包工头王江案被逮捕),目前仍在服刑的张某某被询问时仍否认。

去年出狱至今,刘成金仍积极主动配合申诉律师调查取证。他说,如果哪天案件启动再审,愿意公开出庭作证,不怕得罪别人。

错案纠正缺乏制度保障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01年,田文昌律师曾组织刑诉法学专家陈兴良、陈瑞华、樊崇义等就该案进行论证。专家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专家们还指出,承德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使得本案的办理过程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也直接导致本案根本无法认定有罪。

卷宗显示,案件诸多疑问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尽管如此,2004年,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提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承认“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河北高院称该案“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但何种“具体情节”导致“从轻”判处,判决书上没说。

事实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1997年的刑诉法中早已确立,其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9年,河北省高院驳回家属申诉,认定申诉不成立的理由包括“没确凿证据证明抢劫中烟头来源不合法、无确凿证据证明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等。

去年决定无偿代理该案申诉的律师李金星、袭祥栋称,他们已经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被告知将会向承德中院调卷了解案情。他们还向能联系到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写信,寻求一切可能途径的帮助。

李金星曾援助过福建陈夏影案、海南陈满案等公众广为关注的“错案”(陈满案再审已开庭尚未宣判)。他深知,冤案在申诉环节会走得比较艰难,因为司法制度设计上缺乏积极有效的机制。

在此前召开的“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北大陈兴良教授提醒,目前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但目前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单纯依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应当建设起一套冤假错案纠正的法律制度。

四名被告人的父母也在流逝的岁月中期待案件能出现转机。1994年案发时,陈国清孩子两岁、杨士亮孩子1岁,何国强正在相亲,朱彦强也未成家。

案情多年没有进展,陈国清、杨士亮先后离婚。四人的申诉全靠家里老人在跑。何国强母亲记得,为了省钱,他们没少吃苦,住过桥洞,也曾在石家庄一处窝棚子里挨过一个冬天,长了一身虱子。

如今他们跑不动了,更多时候是寄信、打电话。2015年,该案纳入民间洗冤项目“拯救无辜者”,由律师代理申诉,老人们轻松了一些。他们把多年积累的所有材料一股脑儿搬到律所,“不能不清不白地活着”。

原标题:“真凶”举报者为四杀人犯鸣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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