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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移交小区车库?超规划建的才归业主

2016-04-12 08:59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近日,一则关于“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的帖子刷爆了朋友圈。帖子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因涉及广大业主的利益,不少业主群都为之沸腾。但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被推崇为“典范”的案例实际发生在2003年,这个被疯传的结果并未生效,并且法院于2014年进行了重审,最终判决结果与之相差甚远。

相关专家表示,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实际已经明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但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近年来“车位之争”仍在继续。

疯传

“车库之争一审判决:归业主”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帖子一出,迅速“引爆”朋友圈。

而关于事件的起因,帖子称:“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帖子称,“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业主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还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真相

确有其事 但该判决已被撤销

但也有细心网友指出,网帖中的时间语焉不详,只说了“本月12日”,会不会是假消息?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个“车库之争”确有其事,但并非发生在最近,而是在13年前,当时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当年,此案确实引起了轰动,很多媒体以“开发商无权出售小区车库”“开发商被判重复销售”为题,对这例“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竞相报道,人民网记者引用专家评论称“这个判决很精彩”。

但是,在网帖持续发酵的同时,作出该判决的鼓楼区法院日前公开发出《郑重声明》表示,一审宣判后,星汉公司(开发商)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也就是说,这份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判决并未生效。

结果

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归业主

那么,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成都商报记者查阅了“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称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所有权的要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最后,因为开发商应移交的车库还有5个已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判定开发商向业委会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专家释疑

车位归属该如何认定?

《物权法》有规定

这个被推崇为“典范”的案例为何改判?开发商和业主,小区车位到底归谁?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娄建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该案例第一次审判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此类争议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所以重审依据的是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娄建波解释称,小区的道路、 绿化等,是大家都享受到的不可分的配套设施,但车位并不是每个人的必需品必须。如果将车位算到公摊面积中分摊给了每个业主,那么对于没车不需要车位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理论上车位不应该算入公摊。而在实际操作时,就要看具体个案,如果比如本来是公共道路或绿地来改造的车位,就是已经算入公摊了,那就是业主的。

原标题:别激动!超规划建的才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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