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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工地方认可“拔管”
或影响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同时,洪道德教授认为,关键要看 “拔”的权利在谁手里。医院方若做出判断,脑部正常机能已无法恢复,家属表示“我们会继续承担医药费”,一般院方会使用医疗器械继续维持当事人心跳。但若在家属同意拔管的情况下,工地方要继续承担维持呼吸机费用时,家属如果要求“拔管”,也会存在一定问题:必须明确医院、家属、工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为工地方是要对小伙的工伤死亡后果承担费用责任,除非家属方不要求工地方做出工伤死亡赔偿,就可不用理会工地意见。而医院只负责确定患者是否“回天无力”,这个判断也需被医学界同行所认可。亲属之间的关系则决定了是否拔管必须要问家属意见,但在三方存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就必须要参考工地方的意见,现在起决定作用的反而变成了第三方的意见。
如果工地方表示愿意承担维持呼吸机的费用继续治疗,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属自行决定拔管,可能会影响到家属后续从第三方获得工伤或工亡的补偿费用,从而产生赔偿数额的纠纷。工地甚至有权只赔工伤不赔死亡。洪道德教授认为,这可能带来的后果必须要跟家属表达清楚。
另外,长时间靠呼吸机维持的身体脏器,心脏、肝脏可能会慢慢衰竭无法再捐赠。但目前国内法律规定捐献器官是“无价的”,也就是没有价钱的。即便因不拔管导致这部分脏器衰竭损坏无法捐献,第三方也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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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
是否侵犯当事人生命权?
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而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脑死亡并无司法认定标准。法无明文表示,造成了器官移植的尴尬。一方面,心脏移植需在心脏跳停、器官未衰竭前才有效;另一方面,心脏尚未停止跳动,无法认定为死亡,此时进行器官移植,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生命权?
洪道德认为,这需要法学和医学结合,如果用法律来定的话,也是要听取医学界的意见,如果医学界认为必须多个指标同时满足,才够得上死亡标准,那么法学无法让步,因为这就涉及对生命的尊重。
洪教授认为未来要看医学界能否认定不把心脏是否停跳作为死亡的标准,另外一个方面,医学是否能发展到心脏停跳的多少时间内依旧能够移植。如果这两方面医学界都无法做到,那么法学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命权的维护,也不可能让步(认为对一个尚未被宣布死亡的病人摘取器官是合法的)。
成都商报记者 梁梁 康耕豪
原标题:谁来拔管?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亟待法律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