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下,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力维护了我市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仅去年一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7件,办结43件,逮捕(直诉)87人。成功侦破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督办黄某等制售病死牛肉案;锦江、青羊、青白江、郫县、金堂、邛崃等地先后侦破公安部、省厅挂牌督办系列制售“地沟油”案、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血旺、竹笋案等一批党委政府重视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食品犯罪案件。
典型案例
非法经营食盐 判刑8个月
2015年8月,双流公安机关根据市盐政市场稽查处移送线索,在双流西航港桂花堰三组一无名院坝内查获一非法经营食盐窝点。现场查获盐产品60吨。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无相关食盐运输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将无证食盐从仁寿县运输至双流白家市场附近,其无证运输食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被双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查获不合安全标准竹笋
嫌疑人全部获刑
经过前期三个月的缜密侦查,2015年1月,郫县公安局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指挥和协调下,联合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对当地6个窝点开展集中清查,查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竹笋6.8吨,成功挡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王某等6人(其余3人另案处理)。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刘某如实交代了其经营的长宁县两个食品厂,分别于2009年、2012年开始生产、销售竹笋食品,为了防腐保鲜,将收购的新鲜竹笋用焦亚硫酸钠水浸泡后进行包装,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经相关部门抽样检验,其销售的竹笋二氧化硫严重超标。2015年11月5日,经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报记者 王静宇
原标题:成都公安重拳出击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