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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参加艺考 两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千元

2016-08-01 17:45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四川在线消息 日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代替他人考试案件,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拘役二个月,并罚金一千元。

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下,分别持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以两人名义参加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某艺术类专业考试。曹某某为两被告人安排住宿,并承诺考试后将根据成绩给付两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但在替考过程中,李某、张某二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锦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

原标题:代替他人参加艺考 两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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