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违反驾驶证使用规定 保险公司拒赔
王某共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险种,前者保险金额为243100元,后者保险金额为50000元。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车上人员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赔偿。
两个险种的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写着: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赔偿。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王某驾驶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是因为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发生,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持有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保险条款中,双方也明确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双方协商未成,王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上诉至法院。家属方的代理律师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李翼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无特别提醒,应当给予理赔。
一审
未能举证履行免责告知义务 赔24.5万
经过开庭,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确认,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保险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法院指出,这起案件中,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明确,也难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事由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江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人保险金238900元、差旅费6714元,共计24561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记者 蒲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