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巴中11月23日讯 近日,记者从南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巴中3名男子因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不同刑期的拘役。
据了解,今年4月26日,男子赵某、何某、罗某相约野外捕捉黄鳝,后带着各自准备的工具,乘坐赵某驾驶的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街道出发前往巴中境内捕猎。途中,3人商议在捕黄鳝时利用何某某所带的兽夹顺便捕捉其他野生动物,补贴一路出行开支。在平昌县元山镇中岭村猴子小区附近踩点捕捉黄鳝时,何某捕捉到2条蛇并于次日出售。4月27日,3人在听说青蛙可以卖钱后,于是商议前往南江县境内捕捉,期间,3人捕捉了3条蛇,63只青蛙,还拾得一只死猪獾。4月28日9时许,3人在巴中城区准备销售时,被巴中市森林公安现场查获。
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何某、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3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3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决定对3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中:赵某,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何某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罗某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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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我们日常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刺猬、蛇等“三有动物”都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这就意味着,非法猎捕青蛙、麻雀或刺猬超过20只,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巴中新闻网 王鹏 记者 余开洋)
原标题:禁猎期捕63只青蛙拿来卖 巴中3男子被判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