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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户籍居民发生火灾或遇重大疾病 或可申请2万元救助

2016-11-28 20:4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俗话讲,福无双至祸不单行。现实生活中,总有人遇到不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如家里发生火灾、遭遇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导致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或许可以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了。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市民政局近期代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一项惠及民生的政策:《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就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诸多意见。

今(28)日,市民政局特意就此项政策,面向全体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成都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其核心内容包括“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申请时需提交‘重大支出证明’”、“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等民众关切的内容。

据了解,该《意见》公示期为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17日。广大群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馈邮箱1037630123@qq.com。

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意见》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

家庭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成都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居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他对象包括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申请时需提交“重大支出证明”

申请程序为,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对象,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成都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的,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在资金筹集上,各级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全部自筹,其余区(市)县以当地自筹为主,市上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市)县给予一定补助。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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