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史志伦表示,相关部门提出,我省欠交燃气气费的情况较为严重。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为了进一步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每两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记者 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