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视”的另一起股权出让
据两位辩护律师称,第二次移交的案卷对此案的真相大白起到了关键作用。
依据2015年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交给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上的陈述:大约在2005年4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箭找到犯罪嫌疑人胡朝平商量并授意,让胡朝平用湘潭民生药业支付给古汉集团的货款400万元承兑汇票向营销分公司申请发货古汉养生精5820件,价值400万余元。同年4月27日,古汉集团用12台大货车运送5820件古汉养生精发往长沙OTC部验收入库。
此时,古汉集团正在筹备在原长沙OTC部的基础上注册新公司湖南紫光古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汉药业),该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占60%,古汉集团占40%;该公司由刘箭担任法人代表,窦新强担任公司总经理。
衡阳警方的《起诉意见书》称,古汉药业注册成立以后,犯罪嫌疑人胡朝平被调回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按照事先协商,胡将长沙OTC部申请的5820件价值4004160元的古汉养生精以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名义虚拟销售给古汉药业,并炮制假的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刘箭安排古汉药业总经理窦新强将5820件古汉养生精销售后的货款4004162元中的300万元,通过招商银行长沙市白沙井支行支付给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余额100万余元挂在古汉药业与古汉集团的往来账上。
警方指控,2007年,为规避古汉药业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古汉集团决定退出,古汉药业的股份分两次转让给窦新强和张翔。2005年4月15日,张翔、窦新强委托长沙恒翔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给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作股权转让款,后汇转到由犯罪嫌疑人刘箭控制的在兴业银行长沙劳动支行临时开设的账号,至此,古汉药业完成重组。
衡阳警方认为,由于古汉药业的股东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并未实质出资,其300万元投资款来源于古汉集团5820件古汉养生精的部分货款,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在收到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理应将此款归还给古汉集团。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刘箭将此300万元转到北京胜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随后,犯罪嫌疑人刘箭将此款汇转到其控制的上海维而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账上,达到据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刘箭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6年11月22日下午,刘箭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此事的另一说法。
他表示,在到湖南任职之前,自己已经持有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13.5%的股份。之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部分股权被出售,270万元的对价款应由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他得知情况后向该公司进行追讨,这才有了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打款300万元到他账户的结果。关于警方指控的5820件价值4004160元古汉养生精是否被部分侵占,刘箭说,其实,在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首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作出《对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及销售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相关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中,已清楚表明不存在任何侵占事实。
他说,警方是把销售5820件价值4004160元古汉养生精的前一节事端,与他转让股权后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给他打款的后一节事实,组合拼凑成了他侵吞销售货款为己有的案件。
检察院洗冤
到底哪一种说法是事实呢?
刘箭的两位辩护律师依据警方侦查案卷中的往来单据,制作了一份2004年~2005年年底古汉集团与湘潭民生药业之间所有往来账目的示意图,查核所有发货和款项往来,最终的结果是古汉集团截至2005年年底,尚欠湘潭民生药业近60万元货物。由此可以推断,在多笔货款往来中,并不存在刘箭借用职权侵吞5820件古汉养生精部分销售货款的机会。这与同在警方提供的案卷中,北京首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结论是相符合的。
两律师的上述推断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信。
2016年9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对刘箭不起诉。
在附录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检察机关指出,该案核心为两个问题,即“有关5820件古汉养生精的问题”和“长沙公司退回北京公司300万股权的问题”。关于前者,经过警方两次补充侦查,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古汉集团5820件古汉养生的货款流入与刘箭、胡朝平有关的银行账号,不能认定刘箭、胡朝平职务侵占了5820件货款。胡朝平在本案中的行为,就是成立长沙公司之后,申请安排古汉集团向长沙公司发5820件古汉养生精;客观上未见300万元的货款最终被刘箭、胡朝平非法占有;主观上亦末见刘箭、胡朝平之间有非法占有5820件古汉养生精的犯罪意思联络。
检方查证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之时,刘箭入股270万元。2008年1月6日,时任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易志钧安排召开了北京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并决定将刘箭所有的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235万元股本金转给北京军创中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5万元股本金转给北京佳信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现在没有证据证实,当时刘箭获得了两家公司转让的股本金。
本案中,2008年4月15日,张翔转让300万元股本金给北京公司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的账户,转让之后这笔股金就是属于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的。2008年4月16日,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将300万元转给北京胜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是处置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的资产。从证据上来看,这笔300万元的股本金则与古汉集团无关。根据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2008年1月6日,免去刘箭董事职务。刘箭既然已经不再是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没有构成职务侵占北京清华紫光医药有限公司300万元的主体身份。因此,刘箭、胡朝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古汉集团5820件古汉养生精货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6年11月27日,刘箭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湖南南华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罗万里评析此案时指出:该案中,警方从立案到移送,长达6年时间侦而不诉,罪名几经变化,检方几度退回补充侦查,显然警方在立案、侦查时掌握的证据不足,对事实了解不清楚,涉嫌滥用司法权力,最终造成错案。此案虽然得到检察机关的纠正,却已给当事人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罗万里认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被羁押的当事人能获得一定的国家赔偿,但追查造成冤案的司法人员责任却常常难以到位。“这是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缺陷,必须补缺才能够切实减少假案冤案的产生。”罗万里说。
原标题:医学博士洗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