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未成年人伙同抢劫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刘某、沈某、王某(四人均系未成年人)系某校高三学生。某日,四人为寻求刺激,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四人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的方式欲强行劫取杨某某现金100元钱,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刘某被当场抓获。王某某、沈某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鉴于四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在校学生、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各自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刘某、沈某、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身体的快速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之间的冲突,导致他们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容易引发犯罪,但也决定了他们可塑性很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途。为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泸州市检察院引入了社会化支持体系,组建了全省首支专门服务于未成年人案件的“酒城成长护航团”,应司法机关的委托,适时介入,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工作,运行效果良好。
原标题:四川维护妇儿案例:小学教师强奸12岁女生获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