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法院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必要时可发出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听证,也可提出书面异议。
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赵兴军介绍,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因而这部分案件就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执行案件后两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调查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发出律师调查令或者悬赏公告、委托审计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核查。真正做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还确定了终结本次执行听证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听证。如果认为终结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