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乳石岩洞被公开“包租”
鼎立石材公司通过招标拿到了猪婆岩的采矿权证,名义为开采“大理石”
当地知情者透露,此次矿难,缘于猪婆岩十多年的疯狂开采。
事发前四年,平乐县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曾刊出一则新闻,标题为“平乐县开展打击盗采钟乳石行动”。该消息称,为了严厉打击盗采钟乳石行为,保护钟乳石资源,根据群众举报及调查核实,我县组织力量对境内所属沙子镇保安村委庙贝岭的猪婆岩非法盗采钟乳石矿点进行依法打击。
2012年7月10日,由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及沙子镇人民政府,出动人员70余人,车辆10多辆,进入该非法盗采点。在这次行动中,现场捣毁、爆破开采设备空压机11台,拆除钢绳500余米,电线200余米,缴获膨胀剂2袋,钢管20余根。并在岩洞口处喷涂警示标语和警示牌,封锁岩洞口。
然而,北青报记者获得的《猪婆岩承租合同》显示,甲方“平乐县沙子镇保安村委高胆自然村”,与乙方“桂林市平乐县鼎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联合打击行动后两个月,签订了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钟乳石开采合同。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猪婆岩位于庙背岭村和高胆村之间,由两村共管。在这份将猪婆岩以“年租金5万元”的身价“包租”出去10年的合同中,除了内容列明“合同期间,乙方对猪婆岩享有自主的开采经营权,享有随意开采、凿取、销售岩洞内的钟乳石和其他有价值石材的权利”外,甲方34位村民按了红指印。
庙背岭村则以年租金18万元将猪婆岩租给鼎立公司。高胆村还将另一个钟乳石洞穴燕子岩“包租”给该公司,年租金11万元。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与村民签署“包租”协议的鼎立石材公司,竟是通过招标拿到了猪婆岩的采矿权证,只是名义为开采“大理石”。
对于钟乳石洞穴为何获批大理石开采权,当地国土局矿管股负责人此前对媒体的解释是,鼎立公司与两村村民签订的租洞协议,并不提供给国土局部门,他们批证时只看了桂林有关方面提供的猪婆岩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该报告并未注明钟乳石的储量。而且他们每年会不定期到现场检查,2015年3月、12月、2016年前去检查时都没有见人生产。
而当地安监部门的解释是,按规定,属于洞采的猪婆岩,由桂林市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每年春节后,企业要向安监部门提交复产申请。但该公司在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春节后,都没有提交复产。他们也曾数次派人上猪婆岩检查,但均未发现有人员在生产。
而平乐县公安局在事发后调查发现,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该公司都在生产。
定性“自然灾害”无法追责
钟乳石是国家法律明令保护的稀缺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
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谭明表示,钟乳石是国家法律明令保护的稀缺资源,明确规定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也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北青报调查获悉,事故发生后,侦查机关先后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鼎立石材公司股东陈某香和采石场负责人陈某林,进行追诉。但相隔数月,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检察院不批捕或取保候审补充侦查。而随着陈某林的“被放过”,将没有任何人因这起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究责。
援助律师吴晖认为,此案因被定性为突发性自然灾害,即是非人力所能控制,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行为人对自然原因造成的伤亡等严重后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可以证实相关人员,是借大理石开采之名,而行钟乳石盗采之实,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那可能就涉嫌非法采矿罪。
原标题:猪婆岩坍塌8人死亡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