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
法官:只鉴定了价格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
某司法拍卖网站上可以看到,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网拍信息删除。
然而,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买卖、持有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获刑。
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枪完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一个问题
仿真枪,该不该分类管理?
事实上,以生产或持有玩具枪而获刑的,赵春华只是很小的一个事例。2011年,一名张姓青年为10岁儿子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后来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他们的枪口比动能达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
几年前,浙江某县前法制办副科长,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做过五年法官的吕洪武,在网上买了两把玩具枪,经鉴定,两把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每平方厘米7焦耳、8.5焦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枪口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属于枪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属于玩具枪;数值介于0.16到1.8之间的,属于仿真枪。但是,很多购买并持有这各种类型枪支的人坚称,自己并不知晓这些规定。
而事实上,在市场上能随意就能购买到的各种玩具枪和仿真枪,也并没有明确标明所谓的“枪口比动能”,但这,恰恰是目前司法机关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当司法实践背离了大多数人对行为后果的认知时,该怎么办?
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对于什么是枪支,没有明确的说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则建议,仿真枪应该与管制刀具同等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方式就足以应对。当仿真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说,要区别高能量的仿真枪和低能量的仿真枪,要分门别类的进行管制。比如可以将31.6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高能量仿真枪,列入到刑法枪支范围之内来管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对于人体基本没有任何伤害的东西,就归到玩具枪支的管理范围;1.8到16或者到31.6,这个部分可以把它作为成年人的玩具枪来进行管理。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北京时间、人民网、澎湃新闻等
原标题: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3年半 律师:我有3个理由认为她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