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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厂件当原厂件卖 重庆一4S店赔车主4万元

2017-03-13 08:59   来源: 重庆晨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昨日上午,市消委会、市工商局、江北区政府在观音桥步行街广场举办了以“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为主题的2017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场宣传咨询活动。

在本次活动中,市消委会、市网商协会联合部分平台商、网络经营者向广大网络经营者发起“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倡议,着力优化服务品质,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在活动现场,还举办消费教育大讲堂,开展了《翡翠真假辨别》、《网络维权 路在何方》、《药品鉴别常识及个性化健康指南》、《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四个专题的消费教育讲座,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同时,市消委会还发布了23起2016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括电器类、建材类、服务类、汽车类、百货类、首饰类、旅游类、邮政类、日用商品、保险服务、农用资料、网购服务等方面。

部分典型案例

苹果手机存缺陷 消委履职促召回

【案情简介】张先生2015年12月在苹果旗舰店买了一台iPhone 6s plus手机。从2016年11月起,该手机在剩余30%电量时出现突然关机。多次找到苹果专卖店要求解决,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苹果专卖店召回问题手机,更换了电池。

【案例评析】2016年第四季度,消委会就接到关于苹果手机异常关机的投诉49件。消委会主动约谈苹果公司,指出:苹果公司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消除质量隐患,落实售后服务,妥善解决争议。苹果公司11月发布《iPhone6s意外关机问题计划》,对生产日期在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的iPhone6做出更换电池处理。(市消委会提供)

电视机遭“雷击”不三包

举证倒置助消费者维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张某在涪陵区南沱镇陈某商场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使用不到两个月,荧屏图像出现紊乱故障。技术人员检测后,认为是遭雷击造成的,不在“三包”范围内,若要维修,要收取一定费用。

【处理结果】经销商陈某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的全新电视机。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电视机出现屏幕不能正常显示现象,消费者在三包期内要求免费修理是正当要求,商家在没有举证下简单以“电击”为由拒绝售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涪陵区消委会提供)

样品与实际材质不符

商家减免部分费用

【案情简介】2016年6月,罗某投诉称在忠县巨龙伟业唐某经营门店订购了一批门窗,价值23000元,预付订金5000元。但安装时,发现交付门窗与订购门窗材质不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处理结果】经调解,除去订金5000元,罗某再支付给经营者唐某10000元后就付清全部订购款。

【案例评析】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门窗应当按照其经营门市内摆放的门窗样品的质量提供,经营者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营者通过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了违约责任。(忠县消委会提供)

茶叶降脂降压

涉嫌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4日,余某向消费委会投诉称:他在某商场购买了2盒“珍珠兰花茶”,产品宣传称“具有降脂降压等独特功效,女士饮之具有养颜减肥之功效,实乃茶中极品”,涉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责成商场、销售方“退一赔三”。同时,将线索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新修正《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投诉中所反映的问题已涉嫌构成了欺诈行为。应向消费者退一赔三。(黔江区消委会提供)

原标题:副厂件当原厂件卖,4S店赔车主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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