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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厂件当原厂件卖 重庆一4S店赔车主4万元(2)

2017-03-13 08:59   来源: 重庆晨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商铺倒闭关门

商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6月,廖女士在江北某建材市场订购瓷砖,交纳定金2000元,并约定在2016年6月前提货。同年4月3日,消费者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联系商场要求解决,但对方不予处理。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场为消费者退还定金2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销售方与商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并接受商场的统一收银与管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商场作为重要责任人,理应承担场内经营者撤场后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退还消费者定金。(江北区消委会提供)

汽车自燃引争议

举证倒置分责任

【案情简介】龙某于2016年3月28日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迈腾”汽车,8月2日,停放在停车场的车发生自燃。经消防大队勘查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表明汽车自燃是电路起火导致的。事后,消费者向汽车销售公司就汽车被烧毁的部位要求维修,但是该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该车自燃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拒绝赔偿。

【处理结果】消委组织双方协商,最终由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维修汽车。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的举证责任”。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彭水县消委会提供)

原厂件变副厂件

消费者获赔4万元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1日,骆先生将车开到万州区某4S店维修。3月26日,4S店通知接车,骆先生验车时凭手感和肉眼发现,4S店维修使用的配件与原厂配件差距较大,怀疑全是“副厂件”,找4S店协商未果。

【处理结果】使用原厂配件重新维修,4S店赔偿消费者骆先生4万元;车辆维修期间,提供一辆轿车给骆先生使用。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本案中,4S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并未使用原厂配件,也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同质配件,使用的配件也无法提供合格证明,而且始终没有告知消费者,已经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万州区消委会提供)

新购机油泵漏油

商家同意退货

【案情简介】2016年4月,陈先生在某汽车修理厂为汽车更换了一个新的机油泵,价格为300元。使用不到两天就出现机油泄漏。陈先生马上到该汽车修理厂要求退货,该汽车修理厂以陈先生擅自拆卸过该机油泵为由拒绝退货。

【处理结果】在消委会的调解下,该修理厂同意退货。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陈先生所购的机油泵不是一次性使用商品,其正常使用时间应在几年左右,应属本法所规定的耐用品。该机油泵仅仅使用2天就漏油,应属质量问题,应由汽车修理厂承担举证责任。(石柱县消委会提供)

遇美容强制消费

消委出面助退费

【案情简介】苏某在黔江区佳惠商场附近逛街时,遇到一名美容院员工发放传单,称其店内正在做优惠活动,可以免费试用韩国进口的美容化妆品。苏某在体验面部清洁等美容服务时,店员向苏某推荐了店内的“畅销产品”,洗面奶、精化露、乳液三件套,并可以免费试用,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不购买;当苏某做完免费试用准备离开时,却被店员拦住,称刚刚试用的产品已经拆封不能出售,她必须买下全套产品才能离开。迫于无奈,苏某只好缴纳了2500元,买下了这一套被强迫消费的美容产品。

【处理结果】美容院如数退还了苏某2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美容院涉嫌强制交易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宣传。(黔江区消委会提供)

吊坠被营业员损坏

消费者获赔5000元

【案情简介】2016年7月3日,廖女士为了给玉石吊坠配吊坠链来到某首饰公司,选中了一款针织材质的吊坠链,约定由首饰公司负责将吊坠链编织到吊坠上。在编织的过程中,由于营业员疏忽大意导致吊坠损坏无法修复。

【处理结果】经调解:由经营者按照发票价格赔偿廖女士吊坠损失5022元,损坏的吊坠归经营者所有。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投诉中,消费者的行为属消费行为,且在消费中因首饰店内营业员疏忽大意致使消费者吊坠损坏,营业员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购物发票属法定凭证,可以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为此,消委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理诉求,主张经营者按购物凭证向消费者支付赔偿。(丰都县消委会提供)

快递寄失物品

消费者获等额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5日,符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重庆寄往成都的途中被弄丢,要求照价赔偿。

【处理结果】经消委会与快递公司沟通,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中,快递公司并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应按符女士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据此,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消费者依法获得了丢失衣服价值等额的190元赔偿。(大渡口区消委会提供)

原标题:副厂件当原厂件卖,4S店赔车主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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