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规定,在城乡道路上行驶的,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或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老年人代步车、旅游观光车等。
二、整治目标。从2017年6月起,全面整治上述整治对象上路行驶,依法打击和取缔上述整治对象非法营运活动。
三、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组装、改装、销售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行为。对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的企业和销售商,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没收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销售商予以查封。对占用道路乱停乱放或销售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的车主和销售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扣留其车辆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严禁驾驶非法车辆上路行驶。对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无证、无牌、无保险上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
五、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对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在道路上非法营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在整治工作中,对抗拒、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
日
原标题:阆中整治老年代步车等 按机动车管理不得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