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七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享有社会优待权利。
常住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社会优待权利。
第五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
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失独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范围。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人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全省各级各类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以及国有文物建筑和遗址类博物馆,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在老年节等特定假日期间将免收门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老年人。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
金融机构应设置爱心窗口,优先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房地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应就办理事项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未经核实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迁入户口等重大事项,老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办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六十条 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减免其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应当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老年维权工作站,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社会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