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十四条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辅具。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面向老年人的专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便利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文化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各类文化科技场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务。
第六十六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邀请老年人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组织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专家学者参与。
第六十七条 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应当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老年人依法开展优良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传授文化科技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六十八条 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逐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均等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拓展经费投入渠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办好远程老年大学。老年人教育应当创新方法、丰富内容,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老年大学(学校)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优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旁听课程和网络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投入,并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将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建设、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老年人健身辅导员的培养,构建健身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就近体育健身需要。
体育部门和老年人、为老年人服务、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和健身知识培训,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体育休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