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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三台中老年讲座推销口服液 被投诉后所售34万元全退还

2019-03-15 16:1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3月15日上午,四川绵阳召开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电梯安全、保险理赔、预付消费、保健品等多个热点领域。据介绍,去年以来,四川省绵阳市消委组织2018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280件,解决率达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案例一:

“会销”保健食品重罚之下全款退还

2018年5月25日,三台县潼川消委分会接多位老年消费者现场投诉,举报潼川镇某食品销售部通过办讲座销售保健食品,怀疑购买的保健食品“巨鹿”牌鹿鹿康口服液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经调查核实,2018年5月23日,三台县潼川镇某食品销售部员工通过打电话或者发宣传单、入场券的形式,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听讲座,宣称“巨鹿”牌鹿鹿康口服液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功能”,并通过出售“诚信卡”的形式现场推销,同时承诺缴纳5000元/疗程(2盒)的费用可领取相应的口服液,且将在一天后全额退还现金。5月25日下午,该销售部共计吸引44名消费者购买口服液140盒,收取现金349100元。当日在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监督下,该销售部员工当场将销售所得34万余元全部退还,原三台县食药工质局经济检查大队已立案调查终结,对当事人拟处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会销”保健食品案。近年来,这种“健康讲座”在老年群体中很受欢迎,“温情关怀”的背后实则是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很多老年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因缺少购买凭据、未留存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重重。该案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

案例二:

提供虚假资料取得经营许可证被处罚

2017年2月24日, 原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公司在办理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材料。经查,2014年6月17日,该公司在申请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变更时,提交虚假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材料。2016年7月13日,该公司在申请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时,提交虚假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被处以罚款90000元并撤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手段较隐秘,需要执法人员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人员很难发现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深挖细查,固定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彻底查清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食品中检出超限量食品添加剂被处罚

2018年3月7日,原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电话反映,其购买的绵阳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清汤火锅底料颜色过于鲜艳,食用时味道过于浓烈,怀疑非法添加了染色剂和香精。

经检验,该食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1.29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 g/kg的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18年4月27日,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实测值2.11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该食品公司生产的清汤火锅底料,苯甲酸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本案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依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90元,没收460袋清汤火锅底料,罚款5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根据群众的投诉线索,通过检查、抽检而查处的一起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本案中的食品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严厉打击了其违法行为,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起到了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四:

银行查询个人征信遭投诉

2018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接到消费者马某来电投诉,称其在8月17日查询个人征信情况时,发现A银行绵阳分行于2018年5月8日以贷款审批为由查询其个人征信。马某称并未在该时间段申请贷款,银行在其不知情、无业务的情况下查询个人征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核实,马某5月8日通过A银行手机银行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快贷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点击了授权查询征信的功能,系统因此对其征信进行了查询。相关情况及授权画面截图及时反馈给了马某,马某对此表示知晓。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督促A银行绵阳分行通过电子方式推广业务时,对于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以及应当注意的其他格式性条款进行明确,增加对消费者的提醒。

【案例评析】

本案中,马某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时,系统未设置强制阅读措施,直接勾选即可进入下一步。金融机构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大便利的同时,也应充分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缺陷,并进行防范和改进。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五:

保险公司快速完成百万理赔

王先生2018年2月10日购买某人身险公司两全保险,趸交保费88万元。外出务工时王先生因拉肚子,于2018年3月在外地医院做肠镜检查,结果不乐观,于是返回绵阳医院继续医治,于2018年4月底检查后确诊为肠癌,在院治疗情况未改善,于2018年9月底因病身故。

王先生家属于10月9日向该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公司理赔人员迅速展开理赔走访调查。因王先生曾在外地就医,理赔工作人员积极向省公司、总公司汇报,沟通安排外省理赔工作人员协助调查。通过理赔查勘核实此保险事故属于公司产品条款第九条保险责任中第3项。依据保险合同此条款责任,该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理赔结案,当日快速将123.2万元理赔款支付给了王先生家属。

【案例评析】

该公司的高效理赔温暖了出险客户的家人,带给客户家人心灵安慰,体现了保险对家庭的重要性。保险公司高效理赔、“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在绵阳市保险行业树立了“诚信服务”的形象。

案例六:

生产假冒名牌洗衣粉被立案侦查

2018年4月16日,原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经过多次摸排线索和蹲点观察,依法对谭某位于吴家镇一养猪场内的洗衣粉加工场地和青义镇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查获已生产待销售的“立白”“汰渍”“雕牌”“奥妙”“奇强”“超能”和“蓝月亮”等洗涤产品。经核实,谭某生产、销售的7个品牌洗涤产品均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

经核实,自2018年2月起,谭某分别从三台县西平镇购买散装洗衣粉10余吨,从河南省某地下工厂购买“立白”“汰渍”“雕牌”“奥妙”“奇强”洗衣粉、“超能”皂粉和“蓝月亮”洗衣液品牌洗涤用品包装袋作为原材料,开始造假。截至2018年4月16日,谭某向城区个别百货批发部销售了以上品牌洗涤用品,销售金额共计6.3万元,库存待销售上述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皂粉货值金额2.8万元。2018年4月28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

执法人员通过多次摸排、蹲点,制定了详细行动预案,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一举对制假人员、制假现场和库房进行了控制。调查中,面对百般狡辩、拒不配合的违法人员,执法人员结合收集的证据材料,突破其侥幸心理,攻破其心理防线,迅速掌握了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未按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被处罚

2018年11月5日,原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安州区某住宅小区内进行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四川省某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而直接在维护保养资料中记载保养合格,且实际的电梯维保人员与资料中记录的电梯维保人员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对电梯所有权人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对该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安州区其他3个住宅小区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承担了以上4个住宅小区50部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在实施半月维保期时,未对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保养项目逐项进行维护保养,而直接在维护保养中将未维护保养的项目记载为保养合格;实际的电梯维保人员与资料中记录的电梯维保人员不一致;部分电梯在未进行维保的情况下提前填写了维保记录,并记载全部的保养项目合格;部分电梯维保后,未填写维保记录等问题。

2019年1月10日,向四川省某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是电梯维护保养中较为普遍和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行为,一些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凭借极低的价格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后,在保养过程中以偷减项目和偷工减料来牟取利益。这类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的难点,一般只能事后从资料记录中查找问题,且电梯维护保养技术性很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很高。

案例八:

预付消费引纠纷 消委介入助维权

2018年10月30日,梓潼县消委会接到市民贾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8月在文昌镇翠云路某洗车店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500元,截至10月30日仍有300余元未消费。期间,贾先生多次去洗车时却发现该店均未营业,且该店负责人电话无法拨通。县消委会又陆续接到多人投诉,截至11月26日,共统计当事消费者80余人,合计涉案金额4万余元。

据调查,该洗车店进行过经营者变更,现任经营者为王某,当事消费者大都是在前任经营者肖某某经营期间办理的会员卡。转让时因店内电脑故障无法查询到会员数量以及会员卡内余额,加之肖某某刻意隐瞒,王某接手后才发现原有会员数及余额比预想的超出太多,接手后每月亏损1万余元,便于10月中旬开始停业整顿。县消委会与消费者代表和王某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洗车店12月底开始继续营业。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主要是由于经营者变更,交接双方未妥善处理好会员交接问题而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与原经营者肖某某建立了债务关系,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肖某某将自己的全部义务转给了新债务人王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既可以要求原经营者肖某某履行应尽义务,也可以要求新债务人王某履行义务;对王某而言,肖某某一定程度上存在欺诈行为,可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九:

几百头育肥猪被洪水冲走得到赔偿

2018年4月13日,三台县花园镇涪城村农户沈某在某公司投保了育肥猪养殖保险,养殖规模1040头。7月10日-11日,强降雨引起特大洪水,将沈某养殖场内400多头育肥猪冲走。由于当时灾情严重,大部分地方实行交通管制,该公司理赔人员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取证。

7月12日下午洪水退后,该公司理赔人员立即到达沈某养殖场查勘定损,收集资料,确定损失,并向上级公司申请开辟绿色理赔通道。根据公司条款,沈某投保的育肥猪养殖保险符合保险责任,依据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公司最终计算得出303头育肥猪赔偿金额,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赔款165438元。

【案例评析】

2018年绵阳市遭遇了“7·11”特大洪灾,受灾面积大、程度深,保险公司在事故损失查勘核损核赔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提供标准化服务和专业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了生产经营,发挥了保险在灾害中通过经济补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作用。

案例十:

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被处罚

2018年4月23日,科创园工商分局接到群众关于科创区某快餐店涉嫌在“饿了么”网络平台无证从事餐饮活动的举报。经查,2018年3月26日,该店经营者向科教创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4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该店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从事餐饮外卖活动,成交订单数329单,获得营业收入4158.85元。

科创园工商分局认定该快餐店在2018年4月3日至4月17日经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158.85元,处罚款21000元。

【案例评析】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要在网络平台上查看经营者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经营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摄影报道

原标题:绵阳三台中老年讲座推销口服液 被投诉后所售34万元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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