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4月15日讯 一男子,在酒吧消费时,舞蹈姿势不优雅,却跳得很嗨,被另外两个小青年认为抢了风头,对其看不顺眼,就用酒瓶砸其头部。
近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南充市营山县法院获悉,两个小青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11日晚,李太春(生于1995年8月)、刘昆龙(生于1996年5月)到营山县城某酒吧内玩耍。凌晨时,男青年赵军海窜到酒吧舞台上热舞。见赵军海离自己太近,舞也跳得一般,刘昆龙觉得心烦意乱。“哥,你下去跳,莫绊倒了。”见对方语气不善,赵军海不想惹事,便悻然下去了。见自己的话管用,刘昆龙志得意满地对李太春笑了一下,便上阁楼找熟人喝酒去了。
等刘昆龙喝完酒下来,李太春上前说:“你看嘛,那个男的又上去跳舞了。”刘昆龙一瞅,刚才被自己喊下来的那名男子又在吧台上跳舞,他心中觉得十分不爽。这时,酒精上头的李太春说:“我去喊他下来!”说完,他便走过去,要求赵军海赶紧从台上下来,莫要丢人现眼。赵军海当晚本来是与几个朋友一起到酒吧来玩的,刚才跳舞时被人喊下去,心里本来就窝火,这次见又有人喊自己下来,他觉得拉不下面子,便与李太春争吵起来。
坐在一旁的刘昆龙,见李太春跟赵军海发生争吵,二话不说,走过去就用酒杯往赵军海头上砸去。这时,李太春也与赵军海及其同桌的朋友发生抓扯。直到保安到来才将事情平息。
经鉴定,赵军海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李太春、刘昆龙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太春、刘昆龙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营山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标题:南充一男子跳舞不优雅 被90后小青年用酒杯砸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