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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称供职多个单位 工伤保险费应分别缴

2015-05-14 16:54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4日讯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指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继续缴纳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此外,《通知》指出,工伤认定机构应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定抄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伤残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抄送相关社保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案卷资料应保存50年,并建立数字档案。数字档案由工伤认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共享。(记者 李丹)

原标题:四川职工供职多个单位 各单位应分别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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