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提示
■ 庭审实质化改变了什么?
刑事案件中,证据、证人“应出尽出”,陈述知道的事实,接受控辩双方轮番询问;法官主持庭前会议,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判决结果能够当庭作出的,当庭着力阐述裁判理由并宣告判决。
■ 为什么要改?
防止侦查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以及法官先入为主,促进案件的“实质正义”,在防止冤假错案的同时保障了人权。
■ 哪些法院试点?
中院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高新、温江、大邑、青羊、龙泉、新津六个基层法院。
■ 如何保护证人?
采取相应的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等保护性措施,增加证人的安全感。
昨日上午,大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整个庭审用时3个小时,其中举证质证阶段用时近2个小时。在刑事案件鲜有证人出庭的时下,这起案件竟然有三名关键证人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轮番询问,最终,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场作出宣判。这起案件是成都法院开全国先河,试水“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目前,成都已经有六家基层法院和成都中院的三个庭参与到这场改革试点中,今后,越来越多的证人也将出现在刑事案件的证人席上。
是否主犯?
供述与庭审不一致
2014年12月21日晚12时,犯罪嫌疑人张兴朝伙同杨永全组织工人和运输车辆、挖掘机来到大邑县沙渠镇双碾村9组,将林业部门挂牌号为290160、290161的两棵国有楠木树盗伐后,藏匿于大邑县安仁镇徐大石桥路口附近一闲置场地内。经测量,被盗伐的楠木为3.801立方米。经鉴定:该被盗伐的楠木树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属古树名木范畴。
案发后,杨永全被挡获,张兴朝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检察机关认为,张、杨两人,明知是挂牌楠木却进行非法采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是主犯,杨属从犯。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犯罪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在法庭问及张兴朝“砍伐楠木的李老三是不是你联系来的?有没有联系挖掘机?有没有联系工人?有没有付钱?有没有藏匿?”时,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意思的张兴朝均用力地摇头表示否定。因此,张兴朝的辩护人认为,张只有小学文化,身体残疾,且是肌肉萎缩症患者,表达受阻,词不达意,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主使、联系采伐楠木并藏匿”并不是真实供述,张也不可能是主犯。为此,辩护人申请了三位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法庭增加“对抗性”
三位证人出庭接受轮番询问
负责为楠木测量的大邑县林业局的木材检测人员、负责拉楠木的司机姜某、负责开挖掘机的司机王某依次出现在了昨日的庭审现场,在宣读完证人承诺书后,轮番接受公诉人和辩方律师的询问。
木材测量的方式是什么?是不是国家标准?有没有受委托?当天打电话约你去拉货的是谁?装货现场有哪些人?最后谁给的钱?给钱时张、杨两人有没有商量?……在控辩双方一连串交叉询问中,辩护人当仁不让,层层剥茧。当听到姜某、王某一致表示,打电话、付钱的都是杨某,现场指挥时张、杨两人都在场时,张兴朝的辩护人表示,证人的说法充分表示,在整个事情中,杨永全的作用并不低于张兴朝,因此,张才是从犯。而公诉人一直坚持整个事情由张兴朝在主使指挥。
记者注意到,整个举证质证过程中,张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面对对方向证人提出“有诱导性质的问题”时,分别向法庭提出“反对”,两次“反对”均被法官认定“有效”,庭审的对抗性相当强。
推翻公诉意见
法庭当庭认定“不区分主从犯”
在庭审的辩论阶段,张的辩护人认为,张兴朝应该是从犯,且是初犯,自愿认罪,身体不好,家庭条件差,因此希望法庭给予从轻以及减轻处罚。杨的辩护人认为,从逻辑思维上来说,正是张兴朝身体有问题,却仍然参与了犯罪,恰恰说明他是主使,否则杨永全并不需要找张兴朝作为搭档。公诉人认为,从整个事情看,张因为身体不好,表达不畅,很多事情比如打电话叫人、付钱等都由杨永全出面,而张就是主使人。
经过合议庭的认真评议,法庭在短暂的休庭后当庭作出认定:两人相互伙同,共同故意,积极配合,互有分工,明知是楠木而砍伐,积极联系他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法庭宣判:张兴朝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5000元,杨永全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000元。
以庭审为中心
防止冤假错案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前来旁听案件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马静华,马静华此前参与了此次改革方案的制定。他说,在以往的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讯问等过程大多都是以公诉人出示的书面证据为主,“法官可能会产生先入为主”。案件的真实情况,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法院难以从这些书面证据中作出判断。
另外,长时间以来,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以庭外阅卷为中心,以书面言词为中心,这种现象造成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成都法院率先在全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先行先试,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中心化,有利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庭审实质化 保护证人有举措
改革后刑事案件的审理,与以往有什么不同?成都哪些法院进行了试点?庭审实质化可以避免冤假错案,但如何保护证人?昨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与以往庭审相比,改革后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上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不同:一是充分作好庭前准备。法官庭前独立阅卷、召开庭前会议等,确保合议庭既能做好准备,又避免了先入为主、先判后审的弊病。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将程序性准备事项、申请异议等事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了解控辩双方对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确定控辩双方举证方法和提纲等。二是突出庭审中心地位。证据在法庭上“应出尽出”,证人在法庭上“应出尽出”,将自己知道的事实全部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最终利于法庭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也有利于旁听人员感受到公正。同时,这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当庭宣告裁判。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当庭作证的证言是否采信,合议庭应当庭作出判断;判决结果能够当庭作出的,当庭着力阐述裁判理由并宣告判决,真正实现法官心证、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目前,成都中院已经确定整个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目前,成都中院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和高新、温江、大邑三个基层法院为第一批试点法院,青羊、龙泉、新津法院为第二批试点法院,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扩展。
庭审实质化在避免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等方面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面临如何保障证人出庭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成都中院对书面证言的采用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率。对证人切实加以保护,中院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等保护性措施,增加证人的安全感,保障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省法宣 夏旭东 本报记者 晨迪 俸奎 文/图
原标题:刑事案件 证人证据“应出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