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跨区域利益分享机制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去年7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称,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就跨省市总分机构和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并首次将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分配至最低层级即县级分支机构,促进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共享,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围绕推动实施四川“三大发展战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也相继出台,率先对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跨区域水电项目等八类常见跨区域经济合作项目,分类提出了财税利益分配指导意见,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探索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改革 首次从政府层面规范明确
为适应简政放权要求,推进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四川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推进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改革。即对具有特定政策目标、适合市县统筹管理、适用因素测算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模式,赋予市县项目决策权和管理权,不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去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补助占转移支付补助总量的比重为51.7%,提高1.3个百分点。
今年7月,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同时要求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省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首次从省政府层面进一步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赋予市县项目决策权和资金管理权,充分调动了市县积极性,增强了市县财政统筹能力。
原标题:【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四川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