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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第二天 南充发出省内首个“保护令”

2016-03-03 07:20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昨日下午,刘女士拿到法院的裁定书

3月2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2日,省内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对申请人进行3个月人身安全保护。

3月1日,44岁的刘女士在向法院提交了诸多自己遭遇家暴的证据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丈夫蒲某某对自己施暴、恐吓,并要求丈夫搬离住所。法院对刘女士的证据审查后,进行了受理。

法院承办法官表示,若3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结束,蒲某某仍有家暴行为或存在家暴行为的可能,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此外,蒲某某若对法院的裁定存疑,可在生效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

妻子:

经常被辱骂威胁,右脚被刺伤

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正式实施前,44岁的刘女士一直在等待。

3月1日,她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录音、照片等证据,来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指控丈夫蒲某某长期对她施暴。刘女士比丈夫大7岁,两人是闪婚,2014年7月份领的结婚证,婚后随刘女士父母一起生活。丈夫曾怀疑她有外遇,有时甚至为一些无厘头的事情,经常争吵。

“稍微言语不顺就打,晚上从来没有睡一个完整觉。”刘女士回忆称,大约去年下半年开始,丈夫便经常对她施暴和言语威胁。今年2月5日,丈夫还用刀子将她的右脚刺伤,自己曾多次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反映情况,但家暴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变,为此,自己便多了个心眼,将丈夫说过的威胁言语录音作为证据保留。根据刘女士提供的一段电话录音,其丈夫有这样的表述:“要么你死,要么我死”。

丈夫:

有时候确实很生气,但没有施暴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刘女士的丈夫蒲某某时,他表示是妻子在说谎。

“我从来没有对她施暴,发的那些短信也是有时候气到了,那是气话。”蒲某某说,对于妻子控诉他用刀刺伤其右脚一事,其实那天是自己跟孩子提起春节到(自己)父母家团年的事情,随后和妻子发生争执,期间,妻子用脚踢自己,自己便用“指甲刀”刺伤了妻子的右脚。刘女士称,自己当天被刺伤后,到医院治疗缝合了4针。之后,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在刘女士提交给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上写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结婚,结婚后,被申请人暴露本来面目,经常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谩骂等严重伤害申请人的行为。2016年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并使用刀将申请人捅伤,申请人实在无法忍受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蒲某某表示,自己几天前已从原来的家搬离,目前还不清楚妻子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情。

法院

发出省内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日下午5时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刘女士的申请做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蒲某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据顺庆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省内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兴胜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当天收到刘女士的申请后,便对其提供的录音、照片等证据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刘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最终做出对刘女士实施3个月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

焦点 1

裁定依据是什么?

顺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称:经审查,申请人刘女士与被申请人蒲某某在婚后因家属琐事发生争吵并打人,特别是2016年2月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右脚刺伤。申请人播放的手机录音资料显示被申请人有伤害其家人人身及财产的言行。

法院认为,刘女士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禁止蒲某某对刘女士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近亲属;责令蒲某某不得进入刘女士的住所。

原标题:《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二天 南充发出省内首个“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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