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都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如立法法、物权法等”
“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更大的意义在于,我们的社会需要营造一种向善的氛围”
历经10年,慈善法草案9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
慈善法草案将对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组织、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就称这一草案“分量很重”。慈善法草案起草参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是“破例”。
据郑功成介绍,由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都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如立法法、物权法等,而慈善法草案并非基础法律。“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更大的意义在于,我们的社会需要营造一种向善的氛围。”郑功成表示,慈善法的制定和实施,能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其中,也让我们的扶贫攻坚努力得到更多社会支持。 “在这样一个全国人民关心的大会上审议慈善法草案,能够更大地促进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和了解。”
“但慈善法仅仅是一个开端。”郑功成称,慈善事业的推动,仅仅靠慈善法是远远不够的。“更好的慈善,是制度性文明推动和造就的。”郑功成说,未来,中国还必须在税制、慈善机构内部治理、慈善机构行业自律、政府与慈善机构关系的梳理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以制度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则表示,这个法律是一部规范慈善事业的完整的法律,从总则到附则都是亮点。
准确定义慈善
“要按照慈善自愿的原则来做,不能搞摊派”
阚珂介绍了慈善法草案的背景:慈善有三大特性,慈善和慈善活动具有自愿、无偿和不可收回性,也就是说做慈善是没有回报的,捐出去的钱和物是不能再收回来的,同时也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搞慈善比如募捐,要求是自愿的,就不能摊派,原来我们有一些做法、有一些活动,比如局长捐200元、副局长100元、处长50元,我们要按照慈善自愿的原则来做,不能搞摊派。”
阚珂在采访中表示,慈善是无偿的,因为它是不求回报的,这是非常重要的特点。“捐出来的财产不能收回,对此,草案对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剩余财产的处理做了规定,慈善组织活动到一定程度,可能就要清算。
规范财产处理
“剩余的善款,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对于慈善组织剩余财产的处理,草案引用在慈善理论上的近似原则,一个慈善组织要清算终结,应由民政部门将剩余的善款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做慈善项目也是这样,一个慈善组织有若干个项目,这个项目募来的钱,把项目做完以后还有剩余,那也是按照相近或相同的原则转给其他项目去做,不能够收回去。
此外,非营利性也是重要特性之一。慈善组织募来的财产,不能在慈善组织的发起人、工作人员内部去分配。慈善组织受赠受捐后,不能随便使用,也不能随便分配。
明确谁来募捐
“个人搞募捐,对募捐者没办法监督”
草案明确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个人不能再搞募捐,那么个人能否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能否组织捐款捐物活动?
阚珂分析,这部法律立法原意是个人不能搞募捐,“为什么说不要个人来做这件事呢?现在已经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包括大家已经很熟悉的一些发布虚假信息、携款潜逃等现实尴尬问题。”个人募捐目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于这样的行为慈善法不提倡、不主张,原因就是没有规范的管理,行为也不规范,对募捐者没有办法监督,他募来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也很难划得清楚。”
双方变成三方
“现在慈善由双方变成了三方,中间是慈善组织”
“现在捐赠中发生了各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你把钱捐给他了,比如你捐给他500万,花了200万的时候病治好了,剩下的300万怎么办?捐赠人给他退回去?他可以不退,因为你捐给我了。捐给我了,本法是不调整、不适用的,但是适用合同法,你给了我的就成我的了,我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所以法律上没有办法管,只是一个道德的限制。再有一种情况,也是捐了这么多钱,用了一部分的时候,病人去世了,剩下的钱亲属花了,捐赠者也没法管,只能道德谴责。”
按照草案的设定,现在的慈善是由双方变成了三方,有捐赠的,有受益的,中间是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来做这样的事。此外,对于个人向特定的对象进行一对一捐赠的行为,慈善法并不禁止,这虽然也是一种慈善,但它不是规范地通过慈善组织所做的慈善。
原标题:全面解码草案 除救助本人及近亲,个人发起募捐属违法